壹、壹般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律師費由委托律師的壹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也就是說,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如果他們選擇聘請律師代理訴訟,那麽律師費通常由他們自己支付。這是因為律師費屬於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不屬於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用。
二、特殊情況下的費用承擔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規定或允許由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這通常出現在以下幾種情形:
1.合同約定: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明確約定了律師費的承擔方式,那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例如,在壹些合同中,可能會規定如果壹方違約導致訴訟,那麽違約方需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2.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條款中,可能會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例如,在某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法律可能會規定侵權方需要承擔被侵權方的律師費。
3.法院裁決: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裁決由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這通常發生在當事人行為明顯不當或者濫用訴訟權利的情況下。
三、律師費承擔的註意事項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特殊情況,律師費的承擔也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和程序。例如,在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律師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律師費的金額也需要合理,不能過高或者過低。
綜上所述:
打官司的律師費哪方承擔並沒有壹個固定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律規定以及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在壹般情況下,律師費由委托律師的壹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等,可能會由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壹)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