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通常由委托人承擔。壹般來說,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為這是委托合同,當事人和律師都是合同的當事人,只對他們有約束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合同當事人對訴訟費主體有約定,或者在商標權、專利權等壹些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在起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訴訟費,法院可能會判決敗訴方承擔訴訟費。
打贏官司的訴訟費誰來出?
大多數情況下,打贏官司的律師費是由委托人支付的。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以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甚至詳細規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和標準。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要特別註意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約定不明確,可能得不到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這份協議的審查非常嚴格。
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但具體支持多少,還要看法官的裁量。根據案件性質,法院通常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而不是全部費用。
在當代社會,如果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最終勝訴,律師費的具體支付應由委托人承擔。這也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采取的壹種具體方式,未來可能由敗訴方承擔。
綜上,訴訟費由原告向法院預交,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或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