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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根據《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並會同市科委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第四條園區將發展以下高新技術及其產業:

(1)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業;

(2)機電壹體化技術及其產業;

(三)生物工程技術及其產業;

(4)新材料技術及其產業;

(五)節能技術及其產業;

(六)環保技術及其產業;

(七)海洋工程技術及其產業;

(八)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其他新工藝、新技術。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純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65,438+0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的資金,並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資金應占本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之和應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八)企業章程和完整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技術、財務、知識產權等));

(九)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條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向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園區管委會初審合格後,會同市科委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報市科委批準,並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第七條園區內按國家規定減免壹切行政費用、實行經濟獨立的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單位,經園區管委會批準並報市科委備案後,可轉為高新技術企業。第八條園區老企業經改造,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也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除原有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第九條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由園區管委會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於每年第壹季度進行。第十條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年度考核,應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年度考核表,並向園區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a)企業的年度業務報告;

(二)企業年終財務報表;

(三)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新批準證書或鑒定證書復印件;

(4)企業年度內已登記的技術合同數量和總額的清單,同時提交占總額70%的技術合同文本的代表性復印件;

(五)園區管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壹條園區管委會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考核情況應予以公布,頒發年度考核證書,並報市科委和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憑園區管委會出具的年度考核證明,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並有權申請使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考核或連續兩年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或關閉,應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向園區管委會備案。第十五條經營不滿十年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終止經營、清理債權債務和財產前,必須按規定退還已減征或免征的稅款。第十六條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由園區管委會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得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工商、金融、稅務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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