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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會吉祥物;鹿娃;侵權註冊商標;白鹿娃;?

壹個是文化公司註冊的商標,壹個是浙江省第十四屆大運會吉祥物,兩個原本沒有聯系的事物,近卻牽扯在壹起。因為這兩個都是以卡通小鹿作為圖形,前者商標名字叫‘白鹿娃’,後者名字叫‘鹿娃’。‘白鹿娃’商標註冊單位以此認為,對其構成侵權。對此,的設計者稱,設計創意來自自己的想象構思,沒有參照過其他作品。

文化公司:

對我們構成侵權

市區壹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先生稱,溫州大學發布的浙江省第十四屆大運會,無論是外形還是名字,都和他們公司之前註冊的商標‘白鹿娃’很相似,因此他認為對方已經侵犯他們的商標權。

據此,馬先生出示了兩份商標註冊證:壹份註冊證裏有壹個名為‘白鹿娃’的卡通人物,註冊有效期限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8類)包括玩具氣球、玩具、玩具娃娃衣等;另壹份註冊證的註冊有效期限為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第41類)包括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其他內容基本與前者相同。

記者拿來兩個卡通圖案進行對比,發現圖像都是以壹只帶犄角的小鹿做原型,外觀相似,但仔細觀察鹿角、頭部紋飾、眼睛、手臂、體形和跑步姿勢等都不壹樣。對此,馬先生說,雖然有些細節不壹樣,但整體相似度達到90%,甚至連圖像詮釋的意思也基本壹樣,已經構成侵權。

馬先生認為,浙江省大學生運動會屬於註冊證書中所規定的服務項目: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雖然大學生運動會本身並不盈利,但當運動會吉祥物做成玩具向外銷售,會產生盈利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

溫州大學:

如對方認為侵權,可與校方聯系

設計者是溫州大學美術與設計學院的沈老師,他說,設計創意來自溫州造城時白鹿銜花的故事。整個圖形是以壹只奔跑的小鹿為原型,既象征溫州作為中國民營經濟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又體現了大學生奮鬥拼搏的精神風貌和青春活力。

‘小鹿像孩子壹樣可愛,取名為"鹿娃"’,沈老師稱,這些都是自己的想象構思,他沒有參照過其他作品,更不知道還有‘白鹿娃’這樣的商標。

對此,溫州大學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說,浙江省大學生運動會是次在溫州大學舉辦,為此,校方向社會征集會徽、會歌和吉祥物,在上千幅應征作品中選出作品,終確定吉祥物為沈老師設計的‘鹿娃’。

該負責人說,他們不認為對‘白鹿娃’構成侵權行為。‘首先,白鹿銜花的故事是全溫州市民的文化財富,不能因為對方註冊的商標叫做"白鹿娃",我們不能為吉祥物起名叫"鹿娃";其次,通過仔細對比後發現,兩個圖案在很多細節方面都不壹樣,不能因對方設計圖形是壹只小鹿,我們不能以鹿為原型進行設計。’

該負責人認為,該文化傳媒公司有炒作之嫌。對方如果認為構成侵權,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向學校反映,學校會該問題與之溝通並妥善處理。

專家告訴妳

溫州知識產權學院客座教授楊文國

構成近似商標

是否侵權要看具體情況

與註冊商標‘白鹿娃’從圖案上看,整體構思、圖案特點都十分相似,構成近似商標;從商標使用商品和服務上看,吉祥物玩具與‘白鹿娃’核定使用的第28類商品相同,吉祥物用於大運會娛樂競賽,則與‘白鹿娃’核定使用的41類上的服務相同,也構成同類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若溫州大學僅為推廣和宣傳運動會而免費發放‘鹿娃’玩具,此行為並非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作為商業上的使用,因此不構成《商標法》的第五十七條的商標侵權;但是,如果突破了推廣和宣傳運動會的範圍,對‘鹿娃’玩具進行銷售,則構成侵犯文化公司第28類‘白鹿娃’商標的專用權。而‘鹿娃’吉祥物是否侵犯了文化公司第41類商標上的專用權,存在壹定爭議。

從著作權的角度而言,若溫州大學的沈老師能夠提交‘鹿娃’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早於‘白鹿娃’的商標申請時間的證據,可根據《商標法》的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對文化公司的商標進行無效宣告。同樣,文化公司也可根據其作品的創作完成先後來主張沈老師是否侵犯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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