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註意事項:
首先,存款
它是指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在合同履行前以現金形式預付總貨款的壹定比例,作為支付全部到期貨款的擔保。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定金是壹種擔保,主要用於懲罰違約行為。預付款從壹開始就是付款的壹部分,以上兩者可以因為約定而相互轉化。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的性質,其數額的確定完全取決於受害方的損失,而定金是壹種債權擔保。金額壹經確定,除非雙方協商壹致,否則不得更改。
第二,擔保
是指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壹個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誠信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壹旦買方未能按時付款,擔保人應承擔付款責任。
在實踐中,我們應註意以下問題:
1.保證人應該是自願的。擔保人應與賣方簽訂書面擔保合同,明確擔保的內容和方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2.保證合同應明確規定保證人的責任。其中,需要註意“代為履行”與“連帶責任”的區別。代保證人履行,是指只有在原債務人確實無力履行債務並賠償損失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並賠償損失。連帶責任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無論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3.以原債務變更或修改原債務合同時,必須事先征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合理選擇擔保人。需要註意的是,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人,被選定的擔保人確實可以承擔相應的支付責任,即需要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
5.簽訂擔保合同時,以下內容必不可少: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擔保方式;擔保的範圍;保證期限。
第三,抵押
是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壹定數量的財產作為支付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通過依法拍賣或者折價變賣財產優先受償。
需要註意的問題:
1.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在合同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和範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所有權和抵押日期。
2.明確抵押擔保的範圍:原債權的賠償、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的賠償、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公證和訴訟費)。
3.抵押期間,他人不得使用或處分抵押物。
四。保證
指出賣人或第三人將財產交給債權人,使後者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抵押時,債權人不占有抵押人的抵押物,而質押享有對質押財產的占有;抵押時,抵押人(債務人)收取抵押物產生的本息,質押時,債權人(質權人)收取質押財產的本息;在抵押中,債權人享有對抵押財產的主張權,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可以對質押財產自主作出決定;在抵押中,因為債權人不占有抵押物,所以沒有保管抵押物的義務,而在質押中,債權人有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