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壹條黨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壹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成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任命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
黨支部書記在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根據黨支部總黨員會議和黨支部委員會的決議,負責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1)負責召集支部委員會和支部總黨員會議;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認真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指示;研究和安排支部工作,及時將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交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2)了解和掌握黨員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檢查支部工作計劃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按時向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匯報工作。
(4)與同級黨支部成員和行政領導保持密切聯系,互通信息,支持他們的工作,協調單位內部黨、政、工、團的關系,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
(5)搞好黨支部委員會的學習,按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生活會,加強團結,搞好壹批人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