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申請《目錄》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的汽車生產企業;
(二)具有持續的車輛技術研發和產品改進能力,並設有產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
(三)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品牌形象良好,近三年無重大知識產權糾紛、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絡管理,規範銷售和售後服務。落實國家統壹的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並認真履行。
第七條《目錄》中申報的車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告中的車型;
(2)申報企業應具有申報車型的工業產權、產品改進及認定權、產品技術轉讓權和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請前已連續生產銷售3個月以上(含),且保證進入目錄後連續生產銷售時間不少於6個月;
(四)目錄中申報的汽車:壹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扣除財政補貼後,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新能源汽車價格不超過654.38+0.8萬元。目錄中申報的其他車型:具體要求根據車輛實際需求和相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