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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的適用範圍是

檔案法的適用範圍是黨政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國企。

資料擴展:

檔案法的利用: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

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

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八條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第三十條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並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壹條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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