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夥伴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發表;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簽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抄襲他人作品;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有規定的,以展覽、制作電影、以類似制作電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壹千壹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