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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識屬於知識產權

地理標誌可以算作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包括權利人就地理標誌和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地理標誌權作為壹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壹般性特征,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誌權有壹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壹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

所謂地理標誌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誌保護的相關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誌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誌的壹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註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誌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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