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中定義為:“表示商品原產於壹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的壹個地區或地方,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我國2001修訂的《商標法》也增加了關於地理標誌的規定。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從《TRIPS協定》和我國《商標法》中可以看出,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壹致:地理標誌是表明某壹商品原產於該地理範圍內某壹成員的領土或地區,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表明某壹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具體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決定的標誌。
商標含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容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和誤解的,不予註冊;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誌的義務。
TRIPS協議中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壹產品原產於某壹成員國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某壹地方的標誌。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結於地理原產地。”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可以是不會引起誤解的國家名稱和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地區和地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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