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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需要具備什麽條件才能申請

商標先生先來給妳解釋壹下什麽是地理標誌商標,地理標誌是壹種知識產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對地理標誌的定義是: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誌。

這壹概念涵蓋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得虛假標示的"原產地名稱"或"原產地標識"。根據TRIPS協議第22條第2、3、4款的規定,成員國應當禁止在商品稱謂或表達上明示或暗示其來源於非真實的來源地、足以使公眾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或撤銷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誌的商標的註冊;禁止字面真實但仍產生誤導效果的地理標誌使用或註冊等。

顯然,這是壹種防禦性的保護方式,僅僅是地理標誌保護的最低標準;Trips協議並不禁止各成員國根據自己的需要具體制定地理標誌的保護模式,比如說允許適格的主體將地理標誌按某種具體程序進行註冊以尋求類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動性保護方式。

然後再來說壹下申請:

壹、《商標註冊申請書》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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