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
第壹條為加強我國地理標誌保護,統壹和規範專用地理標誌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指適用於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或者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的官方標誌。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壹制定和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的日常監管。
第四條特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
(二)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要求,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標註;
(三)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向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特殊地理標誌的使用情況。
第五條特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包括下列主體:
(壹)經公告批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
(二)其地理標誌被公告為集體商標的註冊人的集體成員;
(三)公告備案後已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被許可人;
(四)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的其他用戶。
第六條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如下:
(壹)受地理標誌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使用專用地理標誌的,應當在專用地理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當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模式如下:
(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應當同時使用特殊地理標誌和地理標誌名稱,並在產品標簽或者包裝上標註地理標誌標準代碼或者批準公告號。
(3)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應當同時使用特殊地理標誌和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並加註商標註冊號。
第七條特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形矢量圖。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矢量圖可以按比例縮放,標註應當清晰可辨,圖案形狀、構圖、文字字體、圖形比例、色值等。特殊標誌不得更改。
第八條特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可以采用以下標註方式:
(壹)在產品、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附加地理標誌。通過直接附著、雕刻、標記或編織的方式;
(二)用於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宣傳冊等。;
(三)在廣播、電視、公共出版物等媒體上使用,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作為地理標誌的廣告;
(四)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包括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誌特殊標誌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
(五)在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等互聯網載體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標記方式。
第九條特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未按照相應標準、管理規範或者相關管理規則組織生產,或者兩年內未在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上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其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資格。
第十條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近似、易被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標識,使消費者將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相關執法部門將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壹條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特殊地理標誌使用的日常監管,並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壹年度使用和監管信息。鼓勵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和日常監管信息通過地理標誌保護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原地理標誌相關特殊標誌的使用過渡期為65438+2020年2月31。2020年65438+2月31之前生產的使用原標識的產品可以繼續在市場流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