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屬於官方標誌,怎麽許可使用當然是以官方的規定為準。
1、農產品地理標誌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產品地理標誌實行公***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註制度。也就是說農產品地理標誌與地理標誌名稱要壹起使用。怎麽申請使用?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第三章的規定,使用人直接向證書持有人申請即可。
農產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許可使用的期限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2、“紅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將原質檢和原工商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廢除,推出了自己的新標,業內稱為“紅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沒有就專用標誌的許可使用期限作為規定,只是沿用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壹些停止使用專用標誌的情形。
那麽,沒有規定時間是不是可以認為隨意約定許可使用期限呢?
NO、NO,現在這個問題也在困擾審核機關,企業在申請使用“紅標”的時候,會遇到這種困擾,影響“紅標”的審批時間,所以企業要有心理準備。我們壹起期望有關部門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綠標”沒有這個問題,依然由申請人和證書持有人協商約定即可。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