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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民事訴訟」是什麽意思?

惡意訴訟是當事人出於非法動機,通過合法形式提起訴訟,給對方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行為。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和表現形式

惡意訴訟可以從構成要件方面來界定:

1.主觀要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的壹項基本原則。當事人的起訴動機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是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認定訴訟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也是認定訴訟行為是否具有惡意的標準。

2.行為要件:缺乏正當的訴因。判斷惡意訴訟的實體標準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實體法或程序法。如(1)為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偽造、變造無起訴權的證據;(二)故意以非法目的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雙方沒有實質性爭議的;(3)采取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合理理由的法律行為,以達到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

3.結果要件:構成權力和權利的雙重侵害,構成實體和程序的雙重違反。惡意訴訟通過欺騙享有公權力的法院和法官,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壹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擾亂正常訴訟秩序。另壹方面,惡意訴訟為了實現實體法上的非法利益,也通過濫用訴訟程序達到其非法目的,既具有實體賠償的司法可訴性和違法懲罰性,又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預防性和違法懲罰性。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惡意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實施起訴、辯護或其他訴訟行為,才能構成惡意訴訟。

根據發起惡意訴訟的當事人是否有上訴權,惡意訴訟可分為無權上訴權的惡意訴訟和有權上訴權的惡意訴訟前者是指對無權上訴權的民事案件進行起訴,企圖追究對方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是虛假訴訟;後者是指有合法訴權,但起訴後追求合法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當訴訟,屬於濫用訴權。

1.虛假訴訟是民事惡意訴訟中最常見的壹種形式,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以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和證據,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虛假訴訟多發生在財產糾紛中,主要包括: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規避破產風險;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法院待執行財產;被虛假訴訟認定的馳名商標;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2.訴權濫用是指以合法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進行不當訴訟,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通常表現為以下五種形式:(1)濫用反訴權;(二)以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的;(三)為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濫用訴權的;(4)濫用知識產權訴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5)濫用申請先予執行權、撤銷權、上訴權等程序性權利。

惡意訴訟的民事和刑事法律適用

1.惡意訴訟在中國的民事法律適用

雖然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範中並未提及惡意訴訟的概念,但對惡意訴訟也沒有實質性的具體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民事惡意訴訟不受我國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制。相反,根據我國憲法第51條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們有充分的依據來懲治民事惡意訴訟。

壹般侵權行為理論要求行為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並且該違法行為對對方造成了危害後果。根據民事侵權法理論和前述《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民事惡意訴訟侵權應符合以下條件:(1)惡意訴訟。惡意訴訟的認定應堅持主客體相統壹的原則。惡意訴訟的主體主觀上是惡意的,客觀上由於其惡意,實施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2)損害後果。惡意訴訟侵權行為的成立仍然需要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損害不僅應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害,還應包括基於現有證據的名譽損害、精神損害和其他利益損害,而這些損害的認定仍應基於現有的民事法律規範。(3)因果關系。即受害人遭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提起的惡意訴訟造成的。因此,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上,只要符合當時社會的普遍看法和社會所達到的知識經驗,壹般認為在相同的情況下會發生相同的預期結果,不要求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2.我國惡意訴訟的刑法適用。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直接規定訴訟詐騙罪,但涉及懲治虛假訴訟的罪名很多,包括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第198條規定的保險詐騙罪、第177條規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第178條規定的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軍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幫助毀滅、變造證據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關於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批復》主張以偽造虛假訴訟的方法行為認定虛假訴訟整體行為的性質,排除了其他偽造行為(如偽造公民個人簽名)在虛假訴訟中犯罪的可能性。雖然《批復》不等於法律,但作為公訴機關,虛假訴訟行為形成的公訴口徑對整個公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目前在我國的刑事審判中,虛假訴訟的行為仍然很少被定性為詐騙及相關犯罪,更多的是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定罪處罰。當然,如果涉及虛假訴訟的線路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實踐中也會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惡意訴訟程序法的適用

古羅馬法非常重視懲罰訴訟程序中發現的惡意訴訟。根據天皇的憲令,在訴訟過程中,任何壹方都可以要求對方立下“誣告誓言”。如果原告拒絕宣誓,他的上訴權就會失效;如果被告拒絕宣誓,就等於承認。被告也可以對原告提出“誣告”。如果原告敗訴,將被罰款其債權的1/10。如果起訴是因為受賄,壹旦查實,將處以四倍罰款。法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拖延訴訟或胡亂起訴者,可被處以65,438+000法郎至65,438+000法郎的罰款,不影響可主張的損害賠償。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信守信用,誠實地進行民事訴訟”,第384條第2款進壹步規定:“根據前條第1條駁回起訴時,如果認為申訴人提出申訴只是為了拖延訴訟終結,可以告訴法院,可以責令其支付10倍以下的現金作為提出申訴的手續費。”可見,各國程序法對訴訟過程中發現的惡意訴訟都有不同程度的立法和處罰。

1.我國現行程序立法中對惡意訴訟的懲治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很多規定對惡意訴訟仍然具有明顯的懲戒作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規定,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在訴訟中予以處罰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訓誡、責令悔罪、沒收違法行為的財物和違法所得,或者依法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當事人的不當訴訟行為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2.惡意訴訟的程序法適用。

有人主張惡意訴訟應該在立案時處理,這是不現實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檢方符合受案條件,法院就應該立案。而且絕大多數原告還是從維護自身權益出發,而不是惡意訴訟。法院沒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時進行過於嚴格的審查來延長訴訟期限,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去嚴格把握案情。因此,撤訴應當受到嚴格的審查和限制。

當事人在發起惡意訴訟後,發現自己不當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或者已經實現,往往會申請撤訴,以避免可能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審查加害人的撤訴申請是壹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撤訴權是民事訴訟法賦予原告的壹項訴訟權利,但是否允許,應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在對方當事人提出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鑒於在先訴訟能否成立關系到在後的賠償請求,如果經審理能夠認定在先訴訟構成權利濫用,法院應當直接裁定駁回濫用者的訴訟請求;經審理不能認定在先訴訟構成權利濫用的,應當允許在先起訴人撤訴,駁回請求人的賠償請求。當然,出於對處分權的尊重,在對方仍然只針對惡意訴訟進行抗辯而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允許撤訴,不應依職權繼續審理。

此外,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判、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教唆、脅迫他人作偽證等惡意訴訟行為的,可以對相關人員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現惡意訴訟可能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註:作者為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法官辛元剛、陳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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