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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成果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了公正、科學地評估地質勘查成果的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地質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礦產普查、詳查、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統稱為“地質勘查成果”(以下簡稱地質勘查成果),地質勘查成果可以作為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和估價。第三條產權交易時,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占有的地質勘查成果資產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評估,資產評估的設立和評估結果的確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評[1995]27號《關於印發資產評估設立和確認若幹規範性意見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值作為產權交易定價的依據,並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第四條國有地質勘查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1.拍賣或轉讓的地質勘查成果資產;

2 .企業兼並、出售、合資、股份制經營地勘資產;

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的地質勘查成果資產;

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地質勘查成果。第五條下列資產屬於評估對象:

1.礦產勘探報告

①地質調查成果資產。包括固體礦產普查報告;石油和海洋地質的初勘、普查和普查報告;比例尺為1: 20萬小於1: 20萬的水文地質調查報告(不含區域調查);物化探、普查和詳查報告;

(2)地質調查成果資產。包括固體礦產的詳細調查報告;詳細的水文地質勘察報告;石油和海洋地質詳細調查報告;

③地質勘查成果資產。包括固定礦產地質勘探報告(包括礦段地質勘探報告、礦山地質勘探報告和礦床地質勘探報告);石油和海洋地質的初步勘探、詳細勘探、早期開發和油氣田開發的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勘探報告。

2.寶貴的勘探數據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稱為有價值的勘探資料:

(壹)基於地質找礦成果登記,對某壹礦種地質條件的最早獨立描述,可以作為探礦權的證據;

(二)其他地質找礦成果取得重大突破不可缺少的前期成果;

(3)通過壹些勘探手段獲得的有價值的數據;

④可作為勘查登記的唯壹依據。

具備上述條件的下列地質勘查成果可以作為資產評估對象:

(1)地質剖面(簡報)資料形成的地質調查成果資產。包括早期成礦帶(1-V級)成果;成礦預測區(A、B、C)數據成果;新發現的礦產地質資料成果;

(二)油氣地質調查資料形成的地質勘查成果資產。包括儲層油氣的局部結構數據;結構區域數據;陷阱數據;源層數據;油藏數據;油氣明顯數據;

(3)物探(化探)異常檢查形成的數據成果。排除區域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調查中圈定的異常數據;

(4)特殊地質資料;

⑤能代表各種地質現象的圖紙。

3.地質勘探過程中形成的實物成果可以單獨評價,包括:

(壹)新發現的礦藏(點)和水源;

②工業油氣井(探井);

(3)勘探與生產相結合的擴孔水文完井;

④巖芯。第六條資產評估程序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國有地質勘查成果資產占有單位,根據國資評[1995]27號《關於發布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若幹規範性意見的通知》,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申請立項和確認。

申請人收到資產評估立項批復後,可委托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產評估資格,並委托具有高級地質工程師或地質工程師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相應的評估。第七條資產占有單位委托評估時,應當提供以下評估材料:

1.地勘成果評估資產清單;

2.各種資產產權證明,包括:

①地勘成果資產使用權證明;

②地質勘查探礦權證;

礦產發現權證書(或礦產發現獲獎證書);

④其他相關產權證明。

3.地質勘查成果資產使用權轉讓協議(或合同);

4 .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5.地質勘查成果審批報告(含儲量審批意見,或交易雙方儲量審批意見);

6.地質勘探期間的年度財務報表;

7.地質勘探期間的年度統計報告;

8.產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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