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地質資料利用的特點

地質資料利用的特點

文明社會的特點之壹,是呈現出開放的發展態勢。在地質礦產行業上的開放,體現為國際合作項目增加,促進地質工作技術的交流和進步。地質資料管理為適應開放性國際環境和這壹發展趨勢,國家頒布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於是受國家委托的地質資料保管單位廣泛設立,為地質資料的廣泛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自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由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予以公開;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獲準延期的,自延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由地質資料館或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予以公開”。“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只公開資料目錄”。

地質資料的公開,就是意味著對合法公民利用地質資料的開放。已經公開的地質資料,公民可持相關證件查閱具體地質資料進行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公民可以查閱到受到保護的地質資料目錄和保管單位,在保護期內,受到保護的地質資料,可以通過有償利用具體地質資料。由此可概括出地質資料利用的特點:

(壹)***享性特點

***享性是指壹份成果地質資料,可供多人、多次使用,異地、同時使用。現在的地質資料,不僅保存有紙質文本,還有電子文本,打破了人數的局限性。開放的成果地質資料不僅在地質、礦產行業內可以***享,還可在環保、建築、地質災害預防業實行***享,甚至在理論上可以理解為全社會成員所***享。

(二)開放性特點

國家有全國地質資料館,國內大多數省份也有省級地質資料館,國家的網絡系統也給了電子版地質資料的利用提供了壹個網絡環境,地質礦產行業對外開放的具有公益性質地質資料,在網上可以傳輸與下載。除了全國地質資料館向公眾開放目錄查詢外,國家實物地質資料館藏資料目錄也已向社會公開發布。

(三)知識產權特點

地質資料是具有資金投入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者可在壹定期限內享有法定的權利。過了法定保護期的地質資料具有開放性,對公益性利用的地質資料和已經過了保護期的地質資料是對全社會開放的。地質資料除了壹部分涉及國家所有權益外,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知識產權特性和企業的商業秘密特性。地質資料的利用,不能損害國家和企業的這部分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否則會被法律追究侵權責任。

  • 上一篇:工商註冊,楚雄:互聯網公司需要申請什麽資質?
  • 下一篇:發明專利是什麽單位審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