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犯消費者知識產權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2019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規定:
規則二。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規定,嚴厲打擊網絡虛假宣傳、單頁炒作、非法促銷、非法搭售等行為。嚴肅查處違法推廣嬰幼兒配方食品行為。
嚴厲打擊組織非法寄遞空包裹、幫助其他經營者刷單炒信等違法行為。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進壹步加強對刷單行為的監控,完善商品(服務)信用評價體系,配合執法。依法查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其他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的行為。
中央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