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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的原則

清華大學關於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暫行辦法(試行)

— 經2003~2004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

第壹條 總則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促進我校學術活動健康持續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清華大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範圍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包括:

1.在申報課題、進行研究、報告研究結果和評價學術成果中,偽造或篡改數據資料、剽竊他人成果和提供虛假信息;

2.在發表物中不正確註明他人的學術工作和不適當的署名;

3.使用不適當的統計或其它方法來誇大研究發現的重要性;

4.濫用科研經費和其它科研資源;

5.濫用機密性,包括泄露單位、集體和他人的專有信息和技術秘密,以及以不正當行為封鎖資料、信息,妨礙正常的學術交流;

6.違反科學研究活動的有關規定,如關於避免利益沖突的規定、以人類為對象進行試驗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物和放射性物質的規定等;

7.侵犯知識產權;

8.包庇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人;

9.對舉報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實施打擊報復;

10.其它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處理原則

1.尊重事實。相關部門妥善保存舉報資料和相關材料,及時進行細致調查,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理。

2.依法按章。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接到舉報後,在未作出調查結論之前,學校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

3.公正透明。保護公眾利益、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4.教育和懲處相結合。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堅決給予嚴肅處理,以教育大多數和當事人。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受理

1.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有關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組織相關調查和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2.接到舉報之後5個工作日內,學術道德委員會與被舉報人所屬單位負責人協商,決定是否實施調查。

3.如決定對舉報實施調查,則成立調查小組。小組由具有相當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沖突關系的人員組成。

4.調查小組成立後即進行初步調查,收集分析有關材料,與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談,在規定期限內(壹般為調查開始後的60天內)對初步調查的內容和結論作出書面報告。

5.初步調查後,調查小組應將證據、初查結論分別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敦請其作出書面反應,然後將此書面反應連同初步調查報告送被舉報人所屬單位負責人審核。

6.若經初步調查認定舉報無實質內容或證據不足,即可結束調查。若初步調查認為確實存在不端行為,由調查小組與被舉報人所屬單位負責人協商決定繼續進行正式調查或正式做出調查結論並采取相應懲戒措施。若調查表明舉報是惡意誣告,應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7.正式調查應在初查完成後壹個月內啟動。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派人參加調查組的第壹次會議,審議舉報和初查報告,制定正式調查的計劃和保密要求。

8.正式調查應核查和評議所有相關證據,與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面談並記錄,被面談人需在原始記錄上簽字並保留記錄副本。

9.正式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向主管副校長呈交調查報告。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詳細的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報告呈交之前須提供給被舉報人閱讀並作書面答復(該答復作為報告附件附後)。

10.若被舉報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持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學術委員會重新調查。

11.上述各過程的書面材料均應保存五年。

第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

1.經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確認被舉報的不端行為屬實之後,由相關行政部門對被舉報人給予相應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留用察看、開除。如果該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於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者(如蓄意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研究結果、引用資料、學歷、證書、鑒定等,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嚴重後果的不端行為),處以記大過以上的處分;對情節惡劣、造成極壞影響的予以解聘或開除。

3.對有較輕情節的學術不端行為者,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處分。

4.對所有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發表的取消出版發表,已出版發表的要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曾受學術不端行為影響。同時,學校相關行政部門責令對應的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向有關當事人或機構道歉、補償損失,撤回其相應的校內獎勵或資格。

5.由清華大學資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學校有權中止有關資助,並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受到學術不端行為的影響。

6.署名清華大學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未出版發表的取消出版發表;已出版發表的由學校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曾受學術不端行為影響。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清華大學全體教職員工,包括各類編制、長期和短期合同人員。對於學生中發現的學術不端行為,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清華大學科研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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