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調解費用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1、法院調解費用為案件受理費的壹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2)項、第(3)項、第(6)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二、上法庭打官司費用由誰繳納?
上法庭打官司費用首先需要由原告預交,之後由案件的敗訴方承擔繳納責任。 相關法律的規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發生民事糾紛之後,若是糾紛當事人並不能采取協商、由第三方來調解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那麽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訴訟請求之後,若是案件當事人都同意,那麽可以調解的方式審結案件,此種情形下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