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的公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公司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範》提交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材料. 2.決議或決定。 3.合並的除提交合並各方公司關於通過合並協議的決議或決定外,還需提交合並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當包括: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合並形式,合並後公司的名稱,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後公司的名稱,分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分立後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通過報紙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並(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合並(分立)各方的名稱,合並(分立)形式,合並(分立)前後各公司的註冊資本。 6.合並/分立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並(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範圍、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9.因合並(分立)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的註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註:1.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註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並協議、分立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應當自合並(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後。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因公司的股東發生合並(分立),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公司的股東因其自身合並(分立)產生變化的,公司在申請該股東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合並的提交合並協議復印件。 3.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4.公司的股東因合並(分立)解散的,提交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註銷證明。 5.因合並(分立)新設的,提交設立證明。(公司的股東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的提供) 6.合並(分立)後存續的,提交變更證明。(公司的股東因合並(分立)後仍存續的提供) 7.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備註: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由新法定代表人簽字。 8.合並(分立)後,新設或存續的公司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因分公司隸屬的公司發生合並(分立),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該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合並的提交合並協議復印件。(隸屬公司發生合並的提供) 3.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隸屬公司發生分立的提供) 4.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導致公司解散的註銷證明。(隸屬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此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提供) 5.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隸屬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此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提供) 6.因合並(分立)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8.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註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