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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民服務中心上班時間

註意事項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分立登記適用本指南。

2、申請公司合並、分立的,可登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業務工作”--“註冊許可業務”--“企業登記註冊”,或微信登錄“東莞市場監管咨詢易”小程序下載相關表格,或前往東莞市民服務中心和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如分局窗口入駐鎮街政務服務中心的,請到鎮街政務服務中心)領取。

3、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白色紙張。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簽字;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參照申請書中申請人的註釋,未註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涉及代簽文書的,需提交授權人委托他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為原件,且授權人應親筆簽字。

5、提交材料、公證認證文書為外文的,應附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由翻譯單位註明“翻譯準確”,並提交翻譯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6、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登記註冊身份驗證”APP),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下列人員進行實名驗證。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7、經營範圍需登錄經營範圍規範表述查詢系統(網址為:/index.html)發布。

10、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及變更申報途徑:

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網址:/qcdzhdj/nameapply/index.jsp)。

設定依據

《公司法》

《外商投資法》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壹) 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 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流程

登記註冊大廳辦理流程

前往登記註冊大廳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審查、核準登記並核發登記(核準)通知書→申請人到登記註冊大廳或通過郵政快遞等方式領取營業執照(通知書)。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設立、註銷登記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其他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

辦理時間

東莞市民服務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松山湖市民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其他鎮街: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鎮街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如分局窗口入駐鎮街政務服務中心的,請到鎮街政務服務中心)

因公司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僅限:東莞市民服務中心政務大廳二樓綜合服務壹區

辦理材料

因公司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的公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公司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範》提交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材料.

2.決議或決定。

3.合並的除提交合並各方公司關於通過合並協議的決議或決定外,還需提交合並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當包括: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合並形式,合並後公司的名稱,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後公司的名稱,分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分立後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通過報紙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並(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合並(分立)各方的名稱,合並(分立)形式,合並(分立)前後各公司的註冊資本。

6.合並/分立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並(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範圍、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9.因合並(分立)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的註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

註:1.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註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並協議、分立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應當自合並(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後。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因公司的股東發生合並(分立),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公司的股東因其自身合並(分立)產生變化的,公司在申請該股東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合並的提交合並協議復印件。

3.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4.公司的股東因合並(分立)解散的,提交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註銷證明。

5.因合並(分立)新設的,提交設立證明。(公司的股東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的提供)

6.合並(分立)後存續的,提交變更證明。(公司的股東因合並(分立)後仍存續的提供)

7.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備註: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由新法定代表人簽字。

8.合並(分立)後,新設或存續的公司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因分公司隸屬的公司發生合並(分立),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該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合並的提交合並協議復印件。(隸屬公司發生合並的提供)

3.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隸屬公司發生分立的提供)

4.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導致公司解散的註銷證明。(隸屬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此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提供)

5.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隸屬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此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提供)

6.因合並(分立)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8.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註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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