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400萬知識產權代理

400萬知識產權代理

我們需要界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壹方能夠證明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內壹方婚前財產經營產生的收入。個人財產包括:壹方婚前財產;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僅限壹方的生活用品。

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財產,如婚前全款的房子、婚姻存續期間有房產證的房子等。

因此,如果該房屋是張甲和在婚內購買並登記在他們自己名下,那麽即使張甲和李出資,該房屋也與張甲和李無關。如果該房屋是張家和在婚內購買,但登記在張家、、張、李名下,則該房屋歸* * *。

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 上一篇:地震安全性評價合同範本
  • 下一篇:法國大革命過程和影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