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特定類型的民事非訴案件和選民資格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特別程序的特點:
1.特別程序在審理案件時有特殊的目的(確認法律事實或權利的存在)。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的民事權益沖突,而是確認某些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權利狀態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是否能夠行使某種權利。
2.啟動特別程序的當事人是特殊的。特別程序的啟動是基於利害關系人的起訴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但起訴人或申請人可能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
3.特別審判組織。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以獨立審判為原則,以合議庭審判為補充,合議庭只能由法官組成。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壹般實行單人制審理。
4.實行壹審終審制。判決或裁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試用期很短。除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之前結案外,其他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6.免交案件受理費。
二。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
1.適用特別程序的法院只是基層法院。
2.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範圍:a .選民資格案件;b .非訴訟案件,包括宣布公民失蹤和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c .確認案件的民事調解協議;d .執行擔保權益的案例。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
1.起訴。選民資格案件以起訴方式開始審判程序,具有特殊性。選民資格案件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a .向選舉委員會申訴。投訴是法律程序。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對投訴作出處理決定。如果投訴人仍然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b .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轄法院為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審判和判決。
審判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判決結果:維持選舉委員會的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直接以判決的形式糾正選舉委員會的錯誤決定。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審理:
1.申請宣布公民失蹤的條件和主管法院
A.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有身份或民事權利義務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B.該人被審判並被宣告失蹤已滿兩年;
C.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該公民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2.審判和判決
3個月的公告期是壹個必要的程序。公告期間,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指定財產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近親屬、朋友)。
公告期間,失蹤人出現或者發現其下落或者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終結失蹤程序。
公告期滿後,失蹤事實存在的,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生效後,法院還應當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宣告公民死亡(法律推定死亡)案件的審理;
壹、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和主管法院
A.有意者申請。
B.失蹤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不實行兩年限制)。同壹自然人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符合死亡條件的,由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事故發生的日期就是死亡的日期。
C.申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申請。
二。審判和判決
正常公告期為壹年,事故期為三個月。公告是壹個必要的程序。
判決是駁回申請或者宣告死亡的,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訴。
審理公民被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為能力的案件:
壹.條件和主管法院
二。審判和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該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提供醫學鑒定書的,法院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申請人不能提供醫學鑒定或者鑒定證據不足的,由法院指定或者聘請有關專門機構進行鑒定。
三。撤銷原判決
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確認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財產被認定為無主案件的審理:
產權所有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有形財產是有限的,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屬於認定範圍。
b申請的理由是被鑒定財產的主體不明。主要包括財產所有人不明、權屬不清的埋藏物和遺失物,權利主體明確的財產不能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
財產所有人不明的狀態持續壹段時間。
D.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然後由法院裁決。申請人主要包括發現人、保管人、財產原所有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等。
二。量刑和判決
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發布財產債權公告,期限為壹年。公告期間無人管理財產的,由法院指定專人管理。
公告期間,有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對權利歸屬有爭議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申請人另行提起訴訟。公告至判決期間,財產所有人出現並經調查核實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申請人另行提起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判定該財產無主,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
三、對財產原所有人的救濟(在民事訴訟法中提出)
調解協議案件的審理確認:
壹.確認調解協議的適用和接受
a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條件1雙方* * *同時申請;2.在法定期限內提出;3.用書面或口頭方式表達。
B.1調解組織所在地管轄法院的基層法院;2.將管轄權分配給法院。
C.受理:收到申請後3天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案件1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2 .不屬於受理申請的法院管轄;3.申請確認婚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的無效、有效或者解除;4 .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的;5.調解協議涉及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確認。
兩個。法院對確認調解協議(可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審理和裁定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
申請條件: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為擔保物權的持有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抵押人、出質人、債務人或財產為留置權的所有人)。)
管轄:申請人向被擔保財產所在地或產權登記地的基層法院提出。
裁決後,當事人可以根據裁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