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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

第壹,我國沒有直接規定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但學界普遍認為該原則應該是限制權利行使的基本原則。其規範依據是:憲法51,民法通則6、7體現了這壹原則。

第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發展演變。

1.羅馬法時代:“好好過日子,不害人,各得其所。”意思是權利不應該被濫用。但由於私權的絕對自由,羅馬法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2.法國法律:

當初“濫用權利”也引來反對。比如普拉尼奧認為權利的濫用只是文字遊戲。因為立法者壹旦賦予個人壹項權利,就不應該被指責為在其範圍內行事。如果妳認為權利被濫用,那就說明根本沒有權利。換句話說,權利的行使,所以行為是合法的;這種行為是非法的,因為它超越了權利的界限。

後來,學者們希望通過尋找權利外部限制和內部限制的區別,為權利濫用理論找到生存空間。人們認為,“法律賦予個人權利”有兩個層次的意義:

第壹,權利人只能享有法律賦予的某種權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權利。

第二,權利要內部限制。即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需要受到限制。如果行使權利的目的是損害他人,則超出了行使權利的範圍。雖然此時,權利的外在制約還沒有被打破。對此,可以認為法律可以同時授權和限制行使的方式並不矛盾。但由於法律在授權時往往不直接限制內部權利,需要通過法理甚至法律精神來尋求權利行使的正當性,因此被稱為“禁止權利濫用論”。

3.德國法律:

《德國民法典226》規定“禁止惡意刁難”,即禁止權利濫用。它意味著權利的行使,而不僅僅是為了傷害他人。但在德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往往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混淆。

禁止權利濫用的理解是,如果權利的行使只是在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則不構成惡意行使權利的濫用。即使行使權利是為了傷害他人,也不意味著權利的濫用。只有當濫用權利是行使權利的唯壹目的時,才能被描述為“惡意濫用權利”。

因此可以發現,上述認定過於苛刻,導致適用範圍狹窄,難以實現限制權利行使的功能。但同時也要註意,如果標準過於寬松,會幹擾行為人的自由,沖擊私法自治。

4.中華民國和臺灣省的“法律”:

中華民國民法典:行使權利不得以傷害他人為目的。由此我們發現,我們強調的是“主要”目的。所謂“主要目的”,是指行為雖無正當目的,但與壹般社會任務相違背,屬於濫用職權。

另外,所謂“以傷害他人為目的”:雖以主觀標準判斷,但應兼顧法律社會化趨勢,順應權利濫用的客觀趨勢,應以客觀判斷為準。

臺灣省之後將“法”修改為“權利的行使不得以違背公共利益/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權利濫用有三種類型:1)侵害公眾利益;2)主要目的是傷害他人;3)未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

判斷的標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到客觀利益。因此,權利的行使“具有社會化的內涵、倫理性和客觀的判斷標準”。

三。有效性

1.沒有行使權利的固有效果;2.沒有排除他人侵權的效力;3.對應方可能因此尋求救濟;4.壹些權利因此被取消。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兩者都是為了限制超越行使線的行為,所以有很多重疊的功能。

2.關於他們之間的關系:

1)王先生認為,雖然兩者屬於同壹概念,但誠實信用原則位於債本,適用領域在債法,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位於總則,可以規範除債權以外的所有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的行使。即嚴格遵守規範規定的解釋方法。

2)史尚寬先生認為,考慮到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領域不斷擴大,雖然僅在債法中有所規定,但也可以適用於物權關系和身份關系的權利義務;雖然民法典以主觀判斷標準來判斷權利濫用,但適用時不應僅限於此。即使不屬於惡意行使,但如果違反了善良風俗的危害,沒有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則構成權利濫用。因此,這種觀點認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高於誠實信用原則。

在後臺灣省地區,這兩項原則被放在總則部分的第148條中。以瑞士為例,仍然認為這兩項原則是獨立的。

1)楊玉玲先生認為:從積極方面看,權利的行使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基礎;從負面來看,我們不應該以傷害他人為目的。

2)楊仁壽先生認為,誠信原則是法律倫理價值的最高體現,被稱為“帝王條款”。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源於誠實信用原則,並受其支配。

3)王澤鑒先生引用楊仁壽先生的觀點,認為在具體案件中,當權利的行使同時侵犯了公眾的利益,且主要目的是損害他人,違反了誠信法,原則上必須適用,但在方法論上,應適用濫用權利的分規範,避免直接訴諸被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

4)石啟陽先生接受了誠信原則“帝王條款”的立場,認為“權利濫用是違反誠信原則的壹種具體形式”,屬於“加重違反誠信原則”。但是,它們的適用範圍和要求是不同的。

第壹,誠信原則屬於“命令規定”,要求權利義務的行使應遵循誠信方法,而禁止濫用權利屬於“禁止規定”,禁止行使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權利人和義務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僅適用於權利人。

第三,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是基於客觀行為;權利是否被濫用,考察主觀意思,關註內心主觀目的的違背。

所以,他們之間的關系並不簡單。

朱清玉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有著不同的形成路徑,在限制權利行使方面具有相似的功能。而且都是抽象的,需要註入價值判斷。強行區分上下級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而且是禁令,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就是禁令。同樣,誠信原則也是對權利行使的壹種消極限制。

但是,如果兩個原則並行不悖,就會加強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導致私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如果把重點放在限制私人行使而不是自由行使上,把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泛化,權利所蘊含的自由理念可能會有令人擔憂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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