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經許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復制、發行涉案音樂作品或者在線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原告為詞、曲著作權人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6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占比為40%、60%;原告為錄音制作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2000元;原告為表演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400元。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分割成若幹片段,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壹片段的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500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第六章 視頻類作品、制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6.1視頻的範圍
本章規定的視頻類作品及制品,包括電影(微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短視頻、MTV、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
6.2特別考量因素
除壹般考量因素外,視頻類作品、制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
(1)視頻的具體情況,如視頻的類型、時長、票房收入、收視率、點擊率、檔期、是否屬於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預警名單中的作品等;
(2)原告獲得授權的具體範圍及類型,如傳播渠道、傳播平臺、是否可以轉授權等;
(3)原告提供涉案視頻的商業模式、收費標準等;
(4)被訴行為是否發生在熱播期或熱映期、被訴侵權視頻的清晰程度、被訴侵權視頻的影響力等;
(5)其他因素。
6.3廣播、放映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視頻類作品進行廣播或放映的,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2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1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3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2000元。
6.4參考在線播放收費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制品,需付費觀看的,可以參考單部計費標準、會員收費標準等不同收費方式以及收費標準,確定每部作品或制品的賠償數額。
6.5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制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3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1.5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2500元;錄像制品每部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500元。
6.6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制品並提供下載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1-2倍確定賠償數額。
6.7網吧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影視作品上傳至網吧局域網,或從第三方購買置有影視作品的軟件安裝到網吧局域網及接受網絡更新服務,具有過錯的,每部作品的賠償數額壹般為3000元至8000元。
6.8VOD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酒店、賓館等場所通過VOD點播系統播放涉案影視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賠償數額壹般為1萬元至3萬元。
6.9卡拉OK經營者的考量因素
卡拉OK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涉案MTV的,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創作時間、點播次數、全行業點播報告、經營場所的規模、所處地理位置及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6.10卡拉OK經營者的基本賠償標準
卡拉OK經營者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費用的,每首歌曲賠償數額壹般為200元至800元。
卡拉OK經營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費用,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獲得涉案歌曲授權的,卡拉OK經營者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每首歌曲賠償數額壹般不高於200元。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分割成若幹片段,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壹片段的賠償數額壹般不少於500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