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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翻譯沒有版權的文章還需要作者授權?

翻譯他人作品必須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因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人有翻譯權,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翻譯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否盈利與侵權判定無關,會影響賠償數額。

但是,雖然妳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翻譯了原作(這裏把原作稱為A,譯作稱為B),譯者仍然享有B的著作權,因為他在翻譯的詞句安排上仍然有自己的獨創性,但是B的著作權的行使必須得到A的著作權人的同意。

因此,未經授權翻譯的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保護。請著重理解這壹點。

1當然,因為B是自己的作品,所以妳可以基於復制B作品的權利來控制他人的復制行為。

不壹定要先翻譯個人作品,但壹定要侵權。我們不要討論它。

媒體文章是有合法許可證的。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準刊登、播放的除外;

只有在公眾集會上演講才能做到。反正基本是侵犯翻譯權。

我不太明白妳的問題。廣告與版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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