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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壹項不是針對受科技行政部門委托開展相關科技活動管理的機構?

“對於受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進行相關科技活動管理的事業單位,哪壹項不是不可為的行為?”這是個問題。

問題中提到的問題的正確答案可以通過逆向推理得出,即科技行政部門委托進行相關科技活動管理的機構不能做什麽,可以做什麽來確定正確答案。

根據《科技活動違法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可知,受科技行政部門委托實施相關科技活動管理的機構不能做的事情,包括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管理資格的;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委托管理的正常開展。

還包括重大事項不及時報告;存在管理過失,造成負面影響或財務損失的;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不進行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違反任務委托協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處理科技活動違法行為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

1,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受科技行政部門委托開展相關科技活動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2、實施科技活動,即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的科技活動。

3.科技人員,即直接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員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人員。

4、科技活動咨詢專家,即為科技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專業人員。

5.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技活動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科技活動違法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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