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作為互聯網+中“喬峰經驗”的創新舉措,協調相關部門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整合調解組織、調解員等各類糾紛解決資源,連接協商、評估、調解、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連接指定調解、司法確認、立案、快裁、快審等流程,重塑糾紛解決格局,形成縱橫聯動、開放融合、集約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