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之日起20年屆滿。
需按法定程序獲準使用的藥品、殺蟲劑或農業化學制品的發明專利權有效期,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期,自發明申請提交之日至首次獲準使用之日期間減去5年計算。在此情況下,發明專利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5年。上述請求應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自這種獲準之日或專利權授予之日(取決於兩者較晚期滿的壹個日期)6個月屆滿前提交。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之日起5年屆滿。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期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長,但不得超過3年。
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之日起10年屆滿。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
簡單點說:
發明20年,其中藥品之類的可以延長5年。
實用新型5年,可以延長3年。
外觀設計10年,可以延長5年。
期限自申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