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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註冰墩墩谷愛淩商標被駁回,這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法?

惡意搶註冰墩墩谷愛淩商標,並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而是侵犯了商標法。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的第八項規定,對已註冊的冰墩墩,谷愛淩商標依權宣告無效。我個人認為,這是非常正確的,因為冰墩墩是冬奧會的象征,而谷愛淩是中國人完全拼搏的象征,都是代表了中國人的崇高理想,怎麽能拿去公器私用,當做盈利的商標呢?雖然根據商標法第壹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原則上歸最先申請的主體擁有。但是商標法第壹條裏的細則還有惡意搶註補充:認定是否是惡意搶註時,要查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利益,是否影響了社會公***利益,很明顯這兩個商標的註冊把這兩項都違反了,所以必須被駁回,另外,這個事件還說明了以下三個問題:

1、惡意搶註冰墩墩谷愛淩商標被駁回,說明我國法律是完善:明眼人都能看的出來,冰墩墩的創作者和谷愛淩本人都沒有申請商標,憑什麽壹個名不見經傳的小人就可以僅僅通過註冊把這倆商標納入囊中,雖然我國保護商標和產權,但是對於此種惡劣行為,我國法律是堅決打擊的,因此可見我國法律的完善。

2、惡意搶註冰墩墩谷愛淩商標被撤回,說明我國人民有集體榮譽感:當知道它們被人註冊成商標,網絡上下壹片憤慨,都為這種把高尚理想用到商用的行為感到憤怒,也因為國人的集體榮譽感,才快速的駁回了商標申請。

3、惡意搶註冰墩墩谷愛淩商標被撤回,說明還需要加大對商業市場的監管力度:因為居然還有人敢打冰墩墩和谷愛淩的主意,居然敢把國之重器用來商用,簡直有點荒謬,也從側面印證了商業市場有股不正之風,需要國家更強力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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