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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美國實施鋼鐵保障案

2003年美國實施鋼鐵保障案

壹:背景

根據2002年3月5日頒布的總統令,3月20日,美國限制鋼鐵進口的“201條款”正式啟動,美國對包括鋼材、長板在內的主要進口鋼鐵品種采取保障措施,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征高達8%-30%不等的關稅。這是迄今為止美國對進口鋼鐵產品采取的最為嚴厲的貿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臺的保護鋼鐵產業的貿易救濟措施相比,此次鋼鐵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國家眾多、被調查產品範圍廣、保護措施持續時間長的特點。在國際社會,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有關國家,如歐盟、日本、中國等,采取了相應的報復或變相報復措施;世界貿易組織於2003年3月26日裁定,美國去年對 進口鋼鐵征收30%的關稅違反了國際貿易規則。 這個由三人組成的世貿專家小組在中期報告中指出,導致美國政府開征這些關稅的調查報告中的論點不符合世貿組織有關保護的條款。

二:“WTO皇冠上的明珠”——爭端解決機制

(壹)我國首次通過多邊機制處理中美貿易爭端

我國通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中美鋼鐵貿易爭端,就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要求世貿組織設立專家組,這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第壹次運用多邊機制來解決雙邊貿易爭端。爭端解決機制的壹個主要作用,是能夠確保經濟弱國對經濟強國的不公平貿易行為提出挑戰,這當然包括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這壹機制解決與發達國家的貿易爭端。

通過多邊機制解決雙邊貿易摩擦和爭端,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的壹項重大權利。而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對這類爭端,我們只能通過雙邊談判和訴諸對方國家法院,很難獲得公平處理。由於我們加入世貿組織對美國這種行為***同提出挑戰的或者是不滿的是大多數的世貿組織成員,最主要的鋼鐵產品的貿易夥伴基本上都加入到中國這個陣營,那麽這樣壹來毫無疑問在談判中,美國處於壹種很明顯的不利的狀態。 由此可見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WTO不可缺少的壹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 被稱為“WTO皇冠上的明珠”。

(二)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1.磋商程序: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壹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於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並自行解決貿易爭端。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壹階段是由國家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甚至當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時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2.報復機制,對違反WTO規則的政府有壹定的懲戒性。當違背義務的壹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壹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這意味著,當壹方違背其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或壹個有關協議項下的義務時,受侵害的壹方在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下,可以提高從違背義務的壹方進口貨物的關稅,所涉及產品的貿易額應相當於被起訴的措施所帶來的影響.爭端解決程序規則規定此類報復行為應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並盡可能在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判定在違背義務的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或知識產權協定的同壹部門內采取。但當爭端解決機構認為這樣做不可能時,則可以授權在同壹協定項下的其它部門采取報復措施。只有在極個別的情況下,並且作為最後的辦法,爭端解決機構才能授權采取跨協定的報復行為,如對於違背服務貿易總協定或知識產權協定項下的義務時可授權采取提高貨物關稅的辦法,予以報復。但是,提供補償和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是臨時性的措施。最終的結果應是違背義務的壹方實施建議。爭端解決程序規則要求爭端解決機構對案例進行審議,以確保建議的全面實施。

3.多邊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應采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三)鋼鐵案中看到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執行期限過長

在世貿的框架內解決爭端問題,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磋商:這壹階段最長的時間為60天。發生貿易爭端後,在采取措施之前,爭端各方面都必須進行磋商,以尋求自行解決貿易磨擦的辦法。專家組:如果磋商失敗,起訴方可以要求任命專家組。在貿易爭端雙方提交仲裁申請後,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壹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上訴 : 任何壹方就專家組做出的裁決均可提出上訴,上訴必須根據有關法律的問題及與上訴有關的事由提起上訴,上訴不審理現有的證據或審查新的證據。上訴可以確認、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壹般情況下,上訴不應超過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長到90天。 爭端解決機構必須在30天內接受或否決上訴報告.裁決的執行 :裁決以後,敗訴方應立即糾正,如果不按裁決執行,那將做出補償或者承擔對它的處罰。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已經對各個環節的時間進行了限制,比較GATT時期的爭端解決程序大大縮短了時間。但是,從向DSB提出訴訟開始到做出裁決的過程達近1年。………..如果不服裁決,可以申訴。從立案到申訴結束做出最終裁決的整個過程將要有15個月。但是,商機往往壹閃即逝,經過如此漫長的等待,即便最後公正的裁決下來,並且得到了執行,對於壹個國家,壹個行業尤其是那些對外部經濟依賴性很強的國家和部門而言影響可能已經是巨大而難以彌補的了。

三:”雙面佳人”-保障措施

(壹)保障措施概述

關貿總協定所致力於創建的多邊貿易體制,要求各成員在處理它們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實現這壹目的的具體手段是通過談判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但關貿總協定起草者們認識到,要想讓各國積極地參與這場“運動”,必須減少它們對由此而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的擔憂,即由於關稅的降低和其他貿易壁壘的減少,外國有競爭力的產品可能大量湧入,對本國的產業造成沖擊,進而影響本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的穩定。因此,他們就為關貿總協定設計了壹個特別的保障性措施,即“對某些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關貿總協定第19條)。根據這壹規定,成員國在因不能預見的情況和進行關稅減讓而導致外國產品進口大量增加,以至於對本國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可以對該產品全部或部分中止談判中所承諾的義務,或撤銷、修改關稅減讓,即該成員可以恢復已承諾取消的配額等限制貿易的措施,或者重新提高已經降低的關稅。

保障措施是給WTO成員壹種機會,即在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在特殊情況下援用壹種有效的救濟,以臨時保護國內產業。 反傾銷與反補貼不同的是,針對對象是這壹產品的所有進口方,涉及面很廣。關貿總協定在近50年的歷史中,成功地組織了八輪談判,使各成員的關稅大幅度降低,其他貿易壁壘也大大減少。應當說,這裏也有“保障措施”的壹份功勞(據統計,從1950年至1994年,各成員***采取了150次保障措施),因為正是有這個“安全閥”,各成員才放心大膽地降低外國貨物進入本國市場的門檻,使多邊貿易談判結出了累累碩果。采取保障措施所必備的這些法律條件規定在WTO《保障措施協議》和與GATT1994第19條.

(二)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

1進口增長(such increased import)

協議第2條第1款規定,進口增長指“數量增長”,而非進口價值或金額的增長。這種增長包括兩種情況: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 絕對增長是指產品的進口數量在某壹段時期內的絕對增加,如去年進口1000件,今年進口2000件。相對增長是指在某壹段時期內產品的進口數量相對於進口方內部生產而言的相對增加,這往往反映在市場份額的變化方面。如,去年進口某產品1000件,同期國內產品的銷量為5000件,今年進口仍為1000件,但國內產品的銷量卻下降到了3000件。這種情況就屬於相對增長。在相對增長的情況下,進口量並不壹定發生變化。壹些學者指出,“相對增長”這壹概念不盡合理,因為它等於是把國內產業調整的負擔轉移到外國產品身上,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壹種體現。而在美國鋼鐵措施保障案中, 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實際增加和相對於國內生產增加,都屬於增加. WTO專家組否認了美國實施保障措施的兩個前提條件,即“進口已經增長,這種增長既可以是相對於過去進口量的實際和絕對的增長,也可以是相對於國內生產的增長”,以及“這種增長正在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的威脅”。 報告指出,美國誇大了進口增長的數量,把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進口量也計算在進口的總量中,實際上協定國之間不存在進口數量的限制。

2國內產業存在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狀況

協議第4條第1款規定,“國內產業”應理解為在進口成員方領土內生產相似產品(like product)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全體,或相似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總體產量占該成員國內總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與《反傾銷協議》不同的是,《保障措施協議》沒有對後壹種情況下產量的百分比規定下限。需要註意的是,關稅同盟既可作為壹個整體實施保障措施,也可以僅代表同盟的某個成員實施保障措施。當關稅同盟作為壹個整體實施保障措施時,對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認定則應以整個同盟存在的情況為基礎;而當代表某壹個成員實施保障措施時,則應僅以該成員的產業情況為基礎來確定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保障措施的實施也僅限於該成員。

“嚴重損害”是指對國內某壹產業的狀況造成重大的總體損害。由於各成員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相關產業的成熟度也有所差異,因此不可能事先就何為“嚴重損害”確定壹個非常明確的量化標準,而且這樣做也並不科學。但是從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的談判可以看出,標準問題是談判各方非常關註的壹個問題。標準過高則會迫使成員在多邊規則之外去尋求壹些不正當的解決途徑,而標準過低則會導致保障措施的濫用,進而嚴重扭曲國際貿易。為了在盡可能的情況下統壹各成員的實踐,協議規定,在評估國內某壹產業是否存在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的調查機構必須評估與該產業狀況相關的所有客觀的和可量化的因素。協議還特別列舉了壹些必須評估的因素,包括絕對或相對條件下的有關產品進口的比例和數量,增加的進口所占有的市場份額,銷售水平、產量、生產率、設備利用率、盈虧及就業的變化情況。從實踐角度講,要評估“所有相關因素”是壹件非常困難的事。美國小麥面筋保障措施案專家小組以壹種很務實的方法確定了“所有相關因素”的最小範圍,即協議第4條第2款所明確列舉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調查中利害關系方所明確提出的其他因素。“嚴重損害威脅”應理解為危急且顯而易見的威脅,必須有事實依據,不能僅根據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嚴重損害威脅”。 在確定嚴重損害或者威脅是否存在時,ITC考慮它認為相關的所有經濟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壹、嚴重損害:國內產業生產設備重大閑置,相當數量的公司無法在壹個合理的利潤水平進行國內生產經營活動,在該國內產業內有重大的失業或者待業。二,嚴重損害威脅:銷售或市場份額下降,庫存多並且增加(不管保存者是國內生產商,進口商,批發商還是零售商),國內產業生產,利潤,工資,生產能力或者就業下降的趨勢;國內產業中的公司無法獲得充分的資金對其國內工廠和設備進行更新,或者無法維持現有研發支出的水平;由於第三國市場上的進口限制而導致美國市場成為該產品出口轉移的主要目標.

3、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威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保障措施協議》第4條第2款)

保障措施協定》第4條第2款(b)項明確規定,調查機關應根據客觀證據,確定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causal link)。對於如何確定這種因果關系,第4條第2款(b)項的第二句話提供了壹項重要的標準:如果進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於進口增加(such injury shall not be attributed to increased imports)。這常常被稱為“不得歸咎要件”(non-attribution)。美國法律對"實質性原因"的定義是:重要並且不比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a cause which is important and not less than any other cause)。因此,進口增加必須既是嚴重損害或者威脅的重要原因,同時與任何其他原因相比,又必須相等或者較大。在調查中,ITC確定了幾個進口增加之外的給鋼管產業造成損害或威脅的因素。在適用實質性原因標準時,ITC分析了這些因素的相對重要性,以確定這些其他因素與進口增加相比是否更為重要。ITC特別註意了鋼管需求下降這個因素。ITC雖然承認需求下降導致了嚴重損害,但並不比進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結論,認為滿足了實質性原因的標準,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

4、是否存在未預見的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GATT第19條)

專家組認為,在采取保障措施時,必須證明未預見的發展,這在WTO法中已經得到確定。但在鋼管案中,ITC報告沒有提及這壹點;美國後來提出的油價下降和金融危機,在ITC報告中都未予以審查。ITC報告提到油價下降,是為了審查造成損害的另壹因素。關於金融危機,美國稱ITC報告中說過,有些生產商認為,進口增加的壹個原因,是亞洲金融危機在該地區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專家組認為,這很難說證明了未預見的發展。

5、是否為緊急行動(GATT第19條)

專家組認為,盡管第19條名為"對特定產品進口采取的緊急行動",但條文中沒再提及緊急行動壹詞。該規定的通常含義並不要求成員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證明緊急狀況的存在;緊急行動壹詞只是說明了保障措施的性質。盡管標題提到了緊急行動,可能會給GATT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帶來實質性的義務,但標題本身並不構成實質性義務。《保障措施協議》第11條雖然也提到了緊急行動壹詞,但它同樣沒有給成員增加什麽義務。

(三) 妳提高關稅我以牙還牙 保障措施護身利器可能成為新的貿易壁壘

美國的保障措施,不但引發連鎖反應,掀起新壹輪向我國出口鋼材的浪潮,而且歐盟、泰國、委內瑞拉等國家和地區也提出了限制鋼鐵進口的措施,有些國家還威脅將采取涉及農產品和其他工業品的報復性措施。如此循環下去,可能引發全球範圍內的貿易保護、救濟以及交叉報復。只是“冤冤相報何時了”,貿易戰壹旦開打,很有可能波及多種產業。從經濟上看,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保護低效而無競爭力的企業,對其他國家有競爭力的企業是壹種抑制,而且處罰了最有效率的出口國,實踐中也常常導致貿易額下降,政治摩擦增加(美日汽車爭端就是個例子)。從關貿總協定的紀律上看,這種協議是兩國間數量限制的安排,逃脫了多邊體制的監督,此風若長,勢必對多邊體制產生破壞性作用。但由於關貿總協定並未對這個問題有明確規定,所以壹直拿它沒有辦法,此措施也因而被稱為“灰色區域措施”。

四:產品排除——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內產業的利益和公***利益之間的矛盾而采取的方法

美國在201鋼鐵保障措施中采取產品排除,實際上是壹種利益平衡的需要。與反傾銷和反補貼壹樣,保障措施作為壹種貿易救濟措施,其目的是為因國外產品進口而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壹國國內產業提供救濟。但是保障措施的調查和實施往往涉及眾多利害關系方的利益,除國內產業外,還有被調查產品下遊產業的利益、最終消費者集團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國貿易報復影響的產業的利益,即公***利益。實際上,產品排除就是在國內產業利益和公***利益之間提供了壹種利益平衡的機制,在保障措施過於嚴厲可能損害公***利益的情況下,通過產品排除來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關系方之間利益的重新平衡。自美國政府啟動產品排除措施以來,多達數百種的產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為歐盟和日本,這有效地緩解了美國與其主要貿易夥伴之間因201鋼鐵保障措施所產生的貿易摩擦。事實上,自美國公布產品豁免清單以來,歐盟和日本實際上已經放棄了進行貿易報復的計劃,而轉向爭取更多產品豁免的談判。從美國鋼鐵保障措施的實踐來看,產品排除成為美國政府與其主要貿易夥伴進行貿易談判的壹個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國的鋼鐵保障措施引起了其主要貿易夥伴歐盟和日本的強烈反對,歐盟和日本均要求美國對其進行貿易補償,並擬定了數億美元的貿易報復清單。但是在雙方談判的過程中,美國配合談判的需要,陸續公布了八批產品排除的清單,將若幹歐盟和日本對美出口的重要鋼鐵產品排除出本次保障措施調查範圍之外,通過減輕歐盟和日本鋼鐵生產商對歐盟和日本政府的壓力,美國政府為自己在貿易談判中贏得了更多的主動性。實際上,在這八批產品豁免清單發布後,歐盟和日本實際已經放棄了其貿易報復的計劃。

五:在規則中遊戲,而非遊戲規則

(壹) 我國在WTO規則中遊戲的第壹次成功的實踐

1中國的反應

我國是美國的鋼材主要供應國,關稅突然提高,所受沖擊可想而知。中國數億美元的對美出口鋼鐵產品受到美國保障措施的影響。 因此,2001年6月2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正式決定立案對鋼鐵產品進口進行調查後,中國政府即發表聲明,表示中國政府對此嚴重關切,並將全力維護中國鋼鐵行業的正當權益並密切關註事態的進展。 隨後,中方聘請美國律師,於7月24日,以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名義,代表中國鋼鐵產業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正式遞交了參加201條款調查的申請文件以及對企業提供的生產數據予以保密的申請。這兩份文件的按時遞交,確保了我鋼鐵產業可全面參與後續程序的調查,並在後續程序中為自身合法利益進行有效抗辯。

美國總統公布對進口鋼鐵201保障措施調查案最終救濟方案後,中國政府發表聲明,認為美國政府的這壹決定將對中國鋼鐵企業對美正常出口造成嚴重影響,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中國政府表示強烈不滿;美國鋼鐵產業當前面臨的問題不能歸咎於外來進口,中國鋼鐵產品的少量對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對美國鋼鐵企業構成損害或損害威脅;美國政府的這壹決定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中國政府將保留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提起申訴的權利。

中國政府根據WTO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於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鋼鐵保障措施案與美國進行磋商。中國政府同時發表聲明指出,美國作為世界主要貿易大國之壹,對維持國際貿易秩序負有重大責任,應當充分考慮到此舉對國際貿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損害。事實上,美國鋼鐵產業當前面臨的問題不能歸咎於外來進口,而是其內在產業結構不合理所造成的。采取保護主義措施只會阻礙產業結構的良性調整,而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況且,中國向美國出口相關鋼鐵產品占美國進口同類產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對美國鋼鐵業造成嚴重損害,中方要求美方應充分註意到中國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該問題。中美兩國互為重要的貿易夥伴,兩國經濟具有很大的互補性。中方希望通過雙邊磋商盡快解決中國關註的問題,避免中美經貿關系受到損害。 3月22日,中國與美國的201鋼鐵保障措施在華盛頓進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國代表團嚴正聲明美方的做法違反了WTO的有關協議,並著重要求美國政府正視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的事實,對中國輸美全部鋼鐵產品適用發展中國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團還向美方提供了貿易補償要求,並聲明保留根據WTO協議采取進壹步措施的權利。 3月26日,中國正式要求與美國進行WTO《爭端解決諒解》項下的磋商。 4月11、12日,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在日內瓦與美方舉行了WTO《爭端解決諒解》項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對美國違背WTO有關規定、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保障措施表示遺憾,要求美國立即終止該措施。中國代表團還就涉及中國實質利益的問題重點闡述了中方立場。磋商結束後,6方發表了聯合新聞聲明。

鑒於中國政府已根據WTO的有關規定與美就有關問題進行了保障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項下的正式雙邊磋商,但美方未對中方提出的關於補償、排除等要求給予明確答復。按照WTO相關程序規定,我駐WTO代表團於5月17日(日內瓦時間)向WTO貨物貿易理事會遞交了中國對美部分產品中止減讓產品清單,清單中包括自美進口的部分廢紙、豆油和電動壓縮機。中國將在WTO爭端解決機構最終裁決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違反WTO有關協議後,對來自美國的上述產品加征24%的附加關稅,加征後的關稅額為9400萬美元。 5月27日,中國正式向WTO請求設立專家組。 WTO於6月24日設立本案中國專家組。後根據WTO的有關規定,爭端各方進行協調,由同壹專家組審理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挪威、新西蘭和巴西8方提出的請求。

此外,中國自5月21日開始,對部分鋼鐵進口產品進行保障措施調查,並從5月24日起的180天內,對9種鋼鐵進口產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矽電鋼、不銹鋼板、普盤條、普通條桿、普通型材、無縫管和鋼坯)實施關稅配額;關稅配額內進口產品仍執行現行進口關稅稅率,關稅配額外進口產品在執行現行進口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加征7-26%的特別關稅。

2中國為保護國內鋼鐵產業實施的保障措施

2002年1到5月份,日本向美國出口的冷軋薄鋼板下降了61?24%,但與此同時,日本向中國出口的鋼材上升了39?8%,俄羅斯向中國出口的鋼材上升了45?16%,歐盟對中國出口的鋼材上升了44?13%。他們的進口鋼材大量的轉移到中國來對我們鋼鐵產業已經構成了嚴重的損害和威脅。 為防止國際鋼材市場的過剩鋼材沖擊國內市場, 2002年11月19日,外經貿部發布公告:壹、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對熱軋普薄板、冷軋普薄板(帶)、彩塗板、無取向矽電鋼、冷軋不銹薄板(帶)等5類進口鋼鐵產品實施最終保障措施。最終保障措施采取"關稅配額、先來先辦"的方式。在規定數量內進口產品仍執行現行適用關稅稅率,規定數量外進口產品在執行現行適用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加征關稅(10.3-23.2%)。最終保障措施在實施期間將逐步放寬。二、最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為3年(包括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臨時保障措施涉案產品在臨時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加征的關稅將予以退還,有關辦法另行公布。四、 對進口份額不超過該類產品進口總量3%的原產於發展中國家/地區的產品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但進口商需提供來自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國家/地區的產品原產地證明。五、最終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可以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依法審查最終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至此,中國正式采取了第壹個保障措施。

通過這個被譽為中國入世第壹案的鋼鐵保障措施案,中國學會了怎樣在了遊戲中生存,完成了從守門員到主力前鋒的角色轉變.以前“在世貿大門之外,中國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進了大門,就可以變守為攻,利用WTO規則來保護自己.

(二) 美國的敗訴啟示我們要慎用保障措施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經審結的5個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都敗訴了。 實施保障措施所必須遵守的條件的嚴格性是顯而易見的。采取這種措施必須遵守嚴格的紀律。這些紀律體現在以下的基本法律問題:壹、關於調查的問題:進口是否增加,是否存在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威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未預見的發展,是否為緊急行動;二、關於措施的問題: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內,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國待遇原則,措施是否遵守了對等性原則,措施是否遵守了關於發展中國家豁免的規定;三、關於程序問題: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機會,是否提供補償。

WTO對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因果關系的要求非常嚴格;每壹個案件都敗在這個點上。特別是因果關系的論證,如何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與進口增加造成的損害區別開來,成為壹個幾乎無法克服的難題。 這向我們提示:保障措施壹定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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