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和廣告法的規定,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所以如果妳的品牌真的屬於國際知名品牌,比如聯想、耐克、惠普、微軟,那麽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只是壹個知名度不大的新品牌,銷售市場只有壹個國家,那麽這種做法是有壹定風險的。但由於國際知名品牌的定義沒有明確的標準,是否以字母意義來理解存在爭議,所以確實很難概括這種情況是否會違法或受到處罰。
根據廣告法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八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