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的為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程序中,對判決的上訴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由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受理後二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對於自訴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審限與公訴案件壹樣,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審限為受理後六個月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壹般應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審結,法定及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行政案件的壹審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同樣,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審理過程中,如出現公告、鑒定、管轄權異議等情況,則相應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