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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過程中,二審是壹個經常遇到的術語。就壹審而言,二審是基於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二審對法院最終裁決的公正性起著關鍵作用,那麽二審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麽?什麽是法醫鑒定?二審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嗎?為大家解答。
第壹,二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二、司法鑒定
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提供專家意見。換言之,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律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
第三,二審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期限,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關於證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中舉證期限規定的通知》並未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壹方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壹方不服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屬於前壹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屬於後壹種情況的壹方,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反駁另壹方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將不允許重新鑒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壹條
“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
法律上明確規定二審是否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答案是肯定的。司法鑒定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證判決的客觀性和公證性。但根據訴訟事件的不同,具體規定也有所不同。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濰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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