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我國的訴訟程序實行二審終審制。對於普通案件,如果不服壹審判決,當事人可以申請進入二審程序。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計算訴訟費。1.案件受理費:(1)離婚案件每件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支付百分之壹;(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100元;(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提交50元;(4)知識產權糾紛,無爭議金額的,每案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6)專利行政案件,每件提交400元;(7)其他無產權糾紛的行政案件,每件100元;(8)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提交50元;(九)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10)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支付,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11)兩次或兩次以上索賠,按不同索賠收取費用;(12)財產案,按下表計算繳納受理費:系列標的金額小於1,增加小於1000元。0502超過1000元到50000元。04103超過50000元到100元。00,000元0.01525106超過50萬元到1萬元0.01071萬元以上0.00510010案件受理費=標的額規模。當事人對本院壹審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且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按照上述收費標準收費。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按照下表繳納保全費:系列標的金額不足1,增加不足1,000元。0302超過65,438+0,000元到65,438+0,065,438+0,005,520元。申請費=雙方當事人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預交上訴受理費的數額等於壹審判決確定的壹審案件(包括本次訴訟和反訴)受理費的數額。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