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等等。
關於案件受理費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壹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
(4)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
(6)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400元;
(7)無財產爭議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8)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50元;
(9)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
(10)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1)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12)財產案件,按下表計算交納受理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