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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措施有哪些?(越詳細越好)

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情況

(壹)註重國家戰略利益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主要發達國家反壟斷政策的目標已經從維護國內公平競爭轉變為在國際競爭中關註國家戰略利益。這是實際經濟活動變化的政策反映。經濟全球化使企業之間的競爭從國內市場擴大到國際市場,企業的主要競爭對手也從國內同行變成了威脅更大的國外企業。企業間的並購活動已經從國內企業擴展到不同國家的企業。這種實際經濟活動的變化也迫使政府改變其經濟幹預的概念。主要發達國家的經濟政策從過去彌補國內市場缺陷、維護公平競爭,轉變為在全球範圍內運用宏觀調控政策幹預經濟,突出國家戰略利益的重要性。反映在反壟斷方面,反壟斷政策的目標不僅是處理國內市場壟斷與競爭的關系,更重要的是尋求資源在全球範圍內的合理配置,在國際競爭中顯示優勢。政策目標的重點是謀求國家戰略利益,使國內企業在世界市場上獲得更大的份額,而不是著眼於保護國內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的利益。同時,政府運用反壟斷政策的措施更加靈活。雖然反壟斷政策的具體措施並沒有超越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但重要的變化是政府遵循以國家整體利益為先的原則,並以此為出發點靈活運用這些政策措施。許多國家不僅放松了對壟斷的管制,甚至由政府直接幹預,促進企業的擴張和整合,從而提升本國企業的競爭力,搶占國際市場的制高點。例如,在美國,90年代以後,政府放松了對企業合並的管制。日本政府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推動企業規模的擴大,並實施了壹系列鼓勵企業兼並的政策。

(二)強調保持經濟效益

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政策已經從以前強調維護正義和公平轉向維護經濟利益。過去人們認為反壟斷法是通過國家權力來監督企業的行為,禁止企業濫用壟斷權,以實現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有序發展。既是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也是對競爭所體現的公平、正義、效率等重要社會價值的肯定。因此,反壟斷法的重點是抑制經濟權力的出現和對超級經濟的掠奪,進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規範。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後,芝加哥學派對上述觀點提出了挑戰。他們認為反壟斷法的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率,即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政策的目標應該是保護競爭,而不是簡單地保護競爭者和維持競爭者的數量。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低效企業被淘汰是正常的。判斷企業是否存在不公平市場行為,不是以是否損害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或排斥競爭對手為標準,而是以是否損害經濟效率為標準。壹些經濟學家認為,在市場競爭中,總會有壹些企業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壹定程度的壟斷,這是自由競爭的結果。如果政府拆分壹家公司,將會產生負面的經濟後果。企業達到壹定規模後會懈怠產品和技術的創新。這些觀點得到了美國法律界和學術界的廣泛認同,並改變了政府的反壟斷取向。比如20世紀70年代以後,美國對企業合並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態度,反壟斷主要針對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狀態。壟斷行為是指經濟主體為獲取壟斷利潤,利用各種手段構築市場壁壘,排除、限制、阻礙競爭的行為。壟斷狀態也叫壟斷結構。這種市場狀態或結構可以呈現壟斷、寡頭壟斷、壟斷競爭等多種不同的結構類型。壹般來說,具有壟斷地位、占有較大市場份額的企業更有資格實施壟斷行為,但在強有力的外部約束(如反壟斷法)下並不壹定要實施壟斷行為。近年來,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壟斷理論和實踐都傾向於反壟斷行為,而不是關註企業規模和市場集中度水平。

(3)在反壟斷戰略中兼顧市場、技術和法律。

在工業經濟時代,企業主要依靠龐大的企業規模、雄厚的資本或較高的市場份額構築市場壁壘,形成壟斷優勢。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壟斷地位的建立和維持更加依賴於技術。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在競爭中取勝的關鍵要素是知識、技術、信息等人力資本,物質資本已經退居二線。但是,人力資本可以隨著人員的流動而流動。不像物質資本,它不能隨著人流流動。因此,人力資本的進入壁壘遠低於物質資本。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增加了政府實施反壟斷政策的難度,政府不得不在戰略上兼顧市場、法律和技術。同時,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發達國家由於擁有和壟斷先進的科學技術,能夠保持在世界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和支配地位。為了更好地維護這壹地位,發達國家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將知識產權與世界貿易體系掛鉤,並將其納入世界貿易體系,迫使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所有發展中國家承擔國際義務,保護全球範圍內被發達跨國公司壟斷的技術,以謀求對發展中國家進口市場的壟斷,主導其經濟,掠奪其自然資源和財富。事實上,技術壟斷是發達國家放棄強權殖民主義政策後,維持其在世界經濟中主導地位的主要手段。傳統經濟學認為,壟斷者通過制定壟斷價格獲取壟斷利潤,不利於技術創新,這也是政府反壟斷的動機之壹。然而,新創新理論認為,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最有利於技術創新。因為企業在技術創新後可以長期保持自己的優勢地位,所以企業要想長期保持自己的壟斷地位,就應該繼續進行技術創新,最終推動技術進步。這些都使得發達國家的政府不僅要考慮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還要考慮促進技術進步,維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壟斷地位。

不斷加強努力限制國際壟斷。

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國際貿易組織也逐漸減少或瓦解了關稅、配額、市場準入等影響國際公平貿易的傳統障礙和壁壘。然而,隨著國際經濟自由化的深入發展,世界範圍內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越來越突出。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跨國企業進行反競爭行為,出口卡特爾、跨國企業兼並、濫用國際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越來越普遍。這些行為損害了公平的國際競爭秩序和有關國家的經濟利益。如何有效規制國際壟斷,維護世界公平競爭秩序,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國際貿易組織面臨的重大課題。為了更好地協調國際競爭關系,近年來,發達國家廣泛開展了反壟斷雙邊和多邊合作。美國分別與德國1976、澳大利亞1982、加拿大1984簽訂了反壟斷法適用國際合作雙邊條約。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在1983年簽署的《緊密經濟關系協定》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也規定了在反壟斷法適用方面的合作。1991歐盟與美國締結的《反壟斷法執法合作協議》詳細規定了反壟斷程序中的通知、信息交換、合作與磋商、積極禮讓、避免反壟斷程序中的沖突等事項。這樣,壹國就可以根據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賦予本國反壟斷法在其他國家的效力,通過國內反壟斷法來規制國際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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