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特點:
首先,發明是壹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排除人為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壹般由若幹技術特征組成。
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產品,包括設備、系統、裝置、電路、藥品、化合物等;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壹定空間的實體。壹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
(壹)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等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二)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復合層 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復合層結構。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信息來源於深圳中壹聯合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