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專利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
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12個月內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在6個月內在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壹條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外觀設計。同壹產品的兩項以上類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壹類別並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