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權可以多次行使,而且不僅僅是作者享有。但是發行權和出版權是不同的。發行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之壹。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許可他人行使發行權並獲得報酬,也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轉讓發行權並獲得報酬。
所謂著作權人發表作品,是指作者將其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人公開,以在更多人之間傳播,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
但是,兩者在權利的行使上有很大的區別。當妳使用這兩種權利時,妳必須區分發表權和發行權,然後再行動。
第二,發表權
發表權又稱作品發表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向公眾發表其未發表的作品。它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中的壹項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是否公開的決定權進行了界定。“發表”壹詞在各國立法中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能夠知道作品的內容。公眾是否真正知道或關心已出版的作品無關緊要。
發表權是壹次性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作者沒有公開其作品,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出版其作品:
1,作品財產權的轉移應推定作者已行使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與作品的任何其他財產權壹並行使。
2.作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
3.作者將原未發表的藝術作品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會發表,因此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
出版權通常是不可轉讓的。發表權屬於作品的人身權,專屬於作者,不得轉讓和繼承。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其未發表的作品的,其發表權可以在其死後50年內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權人行使。顯然,這壹規定的言外之意是,凡作者明確表示不準發表的作品,在作者死亡後的作品財產權保護期間,不得違背作者意願發表;如果作者生前沒有明確的出版作品的意思表示,則推定其同意出版,在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內,可以由其著作權繼承人行使。
發表權作為壹種人身權,其保護期是有限制的。
第三,發行權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狹義的發行權是指作者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發行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作或者復制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采用了狹義的發行權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是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包括出租權和出借權,是指權利人通過出售或者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用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件或者原件的權利。
以上是關於發表權可以使用多少次的知識。發表權可以多次行使,發表權不僅僅是作者享有的壹項權利。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