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確認和維護人權、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進步。在基本意義上,效率就是生產力的進步。而生產力的進步不能沒有人權的保障與推動。生產力的基本因素有三個,即勞動者(人)、勞動資料(物)和勞動技能(智)。只有這三個要素得到保護,並且能夠得到自由的結合,生產力才能發展。
(2)承認並保障人們的物質利益,從而鼓勵人們為著物質利益而奮鬥。“利益”是壹個非常重要和實用的社會概念。利益,就是人們企求滿足的壹種要求,願望或期待。依歷史唯物論和社會心理學的觀點,滿足既被當作人們需要的實現,進壹步又是新的需要的起點和契機,因而追求利益是人類最壹般、最基礎的心理特征和行為規律,是壹切創造性活動的源泉和動力。既然利益的不斷實現和追求是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動機,是社會發展的動力,那麽,承認和保護人們的利益,使之成為壹種權利,從而激勵人們在法的範圍內盡其所能地實現物質利益,使之成為壹種權利,從而激勵人們在法的範圍內盡其所能地實現物質利益,就成為人類之所以需要法律的壹個重要理由。人類在追逐物質利益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對立和摩擦。這種對立和摩擦會造成資源的浪費甚至是巨大的浪費。因此,法在承認和保護人們的物質利益的同時,還要權衡和調節各種利益沖突,以便把對立和摩擦減少到最低限度。法的整個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對各種利益進行平衡、選擇、取舍,並通過權利和義務對這些不同利益進行權威性、規範性調整的過程。
(3)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鼓勵人們為著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轉讓(交換)財產。財產權利的承認(產權關系的明確)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前提。只有人們獲得了對資源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物有其主,並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財產的侵犯或奪取,財產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動機投入資源,發展財富。任何壹個國家的法律都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法在確認財產權的同時,還要創造財產權有效利用的機制,其中最主要的是為財產權的轉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說財產權的法律確認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資源的必備條件,那麽,財產權的可轉移性(即從壹主體向另壹主體轉移)就是有效利用資源的充分條件。
(4)確認、保護、創造最有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動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之下,不同社會和國家也許有不同的經濟運行模式。但就當代社會而言,最佳模式是市場經濟模式。市場把生產者和經營者置於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境地,為人們施展才能創造了廣闊的場所,同時也使資源能夠從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轉;市場經濟中的宏觀調控使市場中的競爭擺脫盲目狀態,減少生產和經營中的偶然性、任意性、風險性及其他浪費資源的現象。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經過二十多年的銳意改革,我國原有的國家集中過多、統得過死,扼制商品經濟、忽視價值規律和市場作用等嚴重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運行模式已經發生重大變革,但經濟發展中的深層問題遠未根本解決,因而要進壹步解放思想,推進改革開放,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模式在我國全國範圍內形成,以進壹步解放和發展我國的社會生產力。
(5)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解放和發展科學技術。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首先是解放和發展科學技術,這在即將到來的知識經濟時代尤為突出。法在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第壹,把科學技術活動及其成果宣布為權利,使“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推動人們進行創造性活動,創造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近代以來各國的經驗表明,凡是法律承認知識的價值,保護知識產權的地方,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社會生產力蒸蒸日上;反之,社會生產力則徘徊不前。第二,組織和協調科學技術的發展,明確科學技術發展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完善科技獎勵制度,細化科技活動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實現科技——經濟壹體化。
(6)實施制度創新,減少交易費用。在制度創新中,法律制度的創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別是經濟法、民商法和民事訴訟法,通過以效率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建構,為經濟主體設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訴訟程序,保證人們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簡便的手續,最少的時間、精力和物質耗費,達到預期的經濟目標。這也是對於效率的推動與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