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永遠是裁判,客觀的,
公正是稱職法官的壹貫追求。
法院處理案件的最終目的是
正義是通過對每個案件的公正判決來實現的。
律師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並切實遵守。
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以虛假證據相威脅,
誘導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阻撓對方當事人合法取證”。
但是,兩者的區別也很明顯。
法官把司法公正作為最重要的目標;
對於律師來說,司法公正只是底線。
律師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如下
主要目標,這是律師的天職。
第二,律師辯護的傾向,
法官判決的客觀性
律師是起訴、辯護、舉證的主體。
作為不同黨派的代理人,
律師需要不斷地定位,
並根據導向進行辯論和思考,
努力尋找法律上最有利的理由和觀點,
說服法官采納他自己的意見,
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思維結構的多樣化與法官的三段論思維
法官的思維是三段論,
即律師已經掌握的事實陳述和證據。
並且在法律論證的基礎上,其訴訟、
辯護、證據清單等。
律師加工的“成品”,
法官采用“拿來主義”進行判斷,
如果是真的,就認可,如果不是,就不認可。
有法律依據就肯定,違法就否定。
律師的工作應該在開庭前就開始了,
最終在法院判決後。
律師如何提前發現問題?
如何找到解決辦法?很明顯,
僅僅依靠三段論是不夠的。舉個例子,
需要各種“案例法參考法”和“直覺法”,
有時候甚至是因果的,也就是在壹個目的下,
當然,強迫自己找到壹種方法,
這種“逼”的方法,真的往往會有回報。
第三,律師往往需要創新,法官堅守中庸。
1,法官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決定了a
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公正和壹致。
2、法官必須維護司法權威,對於先例、
只有有足夠的證據,並且確實存在,才是極其特殊的。
原因的情況下,可以突破先例。
做出不同的裁決。
3.對法官的考核受上訴率和改判率的影響。
未經授權進行創新,被上級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的,
被查錯案的風險太大了。
而遵循先例無疑是壹個很好的“安全網”。
4.在評估和判斷的過程中,
會受到朝廷各級領導和其他官方勢力的影響,
也會有輿論媒體的壓力。
法官通常采取保守和折衷的方法。
律師的傾向決定了他們的代理觀點。
隨著代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
而法官則是“以不變應萬變”。
如果主流觀點恰好對當事人有利,
律師當然節省勞動力,但是,
當現有案件對當事人不利時,
我該怎麽辦?尋找非主流觀點,包裝,
給自己找壹個理論依據;從另壹個角度來看,
提出自己的新想法,有所創新。
第四,律師對思考的過程和結果並重。
法官的思維重在結果。
律師利用上訴和證據來推進訴訟,
幫助當事人選擇訴訟策略,決定訴訟請求,
逃避舉證責任,尋找證據,
說明證據,解釋法律。
至於律師如何裝糊塗,回避矛盾,
如何保持隱蔽,如何“壹反常態”,
《笑到最後》,其中跌宕起伏,
只有律師知道。
法官“等兔子”,
法官不需要做太多準備工作,
它的裁決受到各方辯護理由的限制,
只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
法律的合理適用,
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被動裁決。
第五,律師證據和言論的復雜性,
法官審判的簡明扼要。
律師試圖調和他們和法官的意見。
安全“對接”,在“猜中”法官心思的情況下,
或者可以不掌握合議庭並有權簽字認可
就總統和其他人的想法而言,
律師要有“雙保險”,做好庭審準備。
盡可能詳細,哪怕犧牲壹點點。
矛盾的觀點被壹壹提出,供法院從中“篩選”。
或者有時候,只是為了讓當事人出席
聽著,為了讓審判更完整。
法官的案子太多,每個案子的審理時間都很有限。
我壹直希望各方能緊緊圍繞。
法官對“關鍵”的理解,重在證明和辯論。
別的就不說了。問題是,如果妳事先沒有
律師的麻煩不壹定會隨後而來。
法官這種理解的結果。
六、差異的根源
1,從社會結構來看,法官和律師的地位
這種差異導致了他們思維方式的不同。
法官代表國家和法律,對國家負責。
確保公平平等地對待所有當事人和代理人。
它的身份是獨特的,它的地位保持不變。
但是律師代表的是委托人的授權,
律師需要根據委托人的興趣不斷改變自己的身份。
改變代理的觀念。
總結壹下:不管是律師還是法官,
只是角度位置職業的不同,
不壹定是誰高誰低,只是兩種職業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