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方法考試通常分兩次組織,壹次是客觀考試,順利通過後可以參加後續的主觀考試,其中客觀考試分為試卷1和試卷2,考試科目為:
試卷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2:
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主觀題考試為壹卷,主要科目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本次考試報考條件: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法律考試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對此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給予2年禁止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給予終身禁止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
(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員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