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有前科是指犯罪人有前科,即在本罪之前已經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麽在司法實踐中,普通罪犯如果有前科可以適用緩刑嗎?如果妳不知道,請在下面關註我。
第壹,有前科可以申請緩刑嗎
1.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但如果前科是指累犯,則不適用緩刑;
3.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
4.法律依據:
1)刑法(1997修訂)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壹般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刑法》(1997修訂)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3)刑法(1997修訂)第七十四條緩刑不適用於累犯。
二、試用期滿了怎麽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回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置實質上是有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對緩刑規定了壹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緩刑的罪犯才會認真遵守壹定的規範,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才能最終取得良好的效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形:
1.緩刑考驗期滿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由有關機關予以公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前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重新判決。對於前罪和後罪的處罰,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們壹般認為有前科的人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慣犯。法律壹方面規定累犯要從重處罰,另壹方面規定累犯不能取保候審、判處緩刑或假釋。所以如果發現罪犯有前科,這時候就不能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