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判刑所說的"緩刑"的意思是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壹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壹種制度。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壹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註意區分。
擴展資料: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壹步明確:四種情形壹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
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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