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丈夫將上述所列的收入贈予給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的同意,還傷害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權通過法院追索屬於合法婚姻***有財產,包括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近日,宋女士將陳某訴至法院,稱其丈夫孫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有財產100萬元贈予給陳某用於購房。宋女士認為丈夫孫某的贈予行為無效,並要求陳某返還100萬元。無錫市南長法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了壹審判決。
宋女士稱,2006年開始,丈夫孫某便與陳某保持著不正當來往關系。2010年中旬,孫某瞞著自己將100萬元***有財產擅自贈予給陳某,幫助陳某購置了壹套房屋。她認為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其財產權益,現要求陳某返還購房款。
被告陳某稱,其與孫某在最近幾年中壹直都有業務往來,該筆100萬元並非贈予,而是孫某歸還的欠款,但並未提供證據。
經法院調查,孫某確實曾轉賬100萬元至陳某賬戶,其後,陳某將該筆款項用於購置房屋,房屋產權登記於陳某名下。法院認為,孫某在與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數額巨大的款項贈予陳某,系無權處分,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陳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100萬元款項為善意取得。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歸還宋女士100萬元。
法官說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同財產時,應當協商壹致,任何壹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同財產。本案中,宋女士對孫某的贈予行為不予追認,應認定孫某的贈予行為無效。
人民網——丈夫為情人買房 妻子訴“小三”要求返還房款勝訴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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