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產生於權力,法律是人類行為規則中重要的壹種。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於法律 畢業 論文5000字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畢業論文5000字篇1淺談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法律障礙和問題
壹、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於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於:《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並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於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並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並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並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壹)知識產權的法律規範不清,權利界定過於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於籠統,對於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並不能完全涵蓋。但對於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並且其規範的範圍過於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並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 註冊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後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於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範三個方面,但是由於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壹,形式的不壹致,並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並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於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範,其融資成本高。並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壹規範,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並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並且對於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並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壹
對於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於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於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於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於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法律畢業論文5000字篇2淺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隱性流轉的法律規制
摘要 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新生代農民工大多傾向於在城市購房,其在農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廢,壹些地方甚至出現?空心村?。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漸弱化,很多地方開始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的隱性流轉,有必要將這些隱性流轉行為置於法律的規範與調整之下。本文以維護交易安全為目的,從健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建立有效機構服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等三個方面提出立法建議。
論文關鍵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隱性流轉 宅基地登記 宅基地退出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物權法》將宅基地使用權定性為用益物權,是壹項他物權。我國物權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經歷由羅馬法?以所有為中心?向日爾曼法?以利用為中心?的轉變,物權也由?重歸屬?向?重利用?方向發展,但與所有權相比,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諸多方面需要讓步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必須保證所有土地實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實現農村宅基地的物盡其用。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提出,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 渠道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農村住房市場將會逐步放開,依據?房地壹體?原則,積極改革探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十分必要。在全面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權的隱形流轉已經事實存在。常見的隱性流轉方式包括轉讓、出租、贈與、抵押、入股、繼承與置換等。隱性流轉由於缺乏法律規制,大多屬於?暗箱操作?,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出現的糾紛會造成流轉各方權利受損,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本文擬從三個方面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隱性流轉的法律規制略陳管見。
壹、將法律規制關口前移,健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物權如同 足球 場上的球門,若想進球,必須清楚標明球門的位置,物權登記是實現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壹)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是宅基地流轉的前提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權歸鄉鎮集體、村集體或村民小組享有。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並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記對抗主義,辦理登記手續不是取得該用益物權的必要條件,但登記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國正在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進壹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產權基礎。但基於我國的歷史習慣和農村實情,確權登記工作推行難度大。建議采納廣東、安徽等地農村土地改革試點 經驗 ,只有完成宅基地確權登記手續的才可以流轉,並且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權隱性流轉登記應區別對待
隱性流轉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權變動通常?披著合法的外衣?,以?房地壹體?為原則有條件的轉讓或繼承。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進,隱性流轉終將拋開現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應區別對待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在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間做出恰當的選擇。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也值得借鑒,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但對其他形式進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做規定。
目前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只能隨地上附著物壹並轉移,且受讓人與轉讓人須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農村?熟人社會?的特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轉讓行為自然可以達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轉讓得實行登記對抗主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贈與與繼承都會造成享有該用益物權的主體發生變化,應著重審查上述行為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由於贈與與繼承屬於無償取得,根據《物權法》規定,善意第三人主張行使對抗權應以支付對價為前提,贈與與繼承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壹般的對抗權。因此贈與與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時,應適用登記生效主義以確保法律關系的穩定。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抵押、入股不會造成享有該用益物權的主體發生變化,立法對上述行為的登記可不予規定。租賃、擔保、參股各方當屬理性人, 租賃合同 、擔保合同與認股權證的契約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繼成立的中介服務機構也可提供合同鑒證業務,強化契約效力。
二、拓寬法律規制視角,建立有效機構服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壹)建立專門的行政機構統壹登記農村土地使用權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範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但此項規定在實踐中落實困難。我國不動產登記存在多個登記機關,多頭登記的現象。農民嫌麻煩不願登記,個別登記機構為謀取利益收取高額登記費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記工作難以推進的原因之壹。因此,有必要建立專門機構統壹登記農村各類土地使用權。
當前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虛位問題,土地所有者未能積極維護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可發揮村民自治機構的基礎性作用,在自治單位挑選聯絡員,開展 法律知識 的宣講普及活動,各鄉鎮安排專員負責協調工作。通過科學的人員配置與機構設置強化宅基地所有權人作為管理者的身份與職能。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宅基地流轉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登記,逐步實現與金融機構、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場化運作的農村土地中介服務機構
借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成功經驗,成立市場化運作的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發布、價格評估、合同鑒證、法律咨詢與糾紛調解等服務。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長建議建立壹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為包括宅基地在內的所有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目前重慶、成都、武漢都在探索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但都在研究試點階段。而且單壹行政化運作的土地交易所難以解決宅基地流轉過程中大量現實且專業化的問題,如流轉信息發布渠道不暢通,土地價格評估不專業,交易手續復雜當事人難以應對,流轉後土地價金發放比例及 方法 難以確定,交易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缺失等。
市場化運作的中介服務機構應運而生,中介機構以居間人身份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各方提供專業化服務,按照壹定比例收取傭金。城市房地產中介機構的運營模式可以作為參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可發掘研究此類業務。在探索分類業務、分項經營的基礎上,逐步成立綜合性的市場運營機構,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機構、宅基地評估公司、宅基地 保險 公司、宅基地投資經營公司等。
三、統壹法律規制口徑,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遵循?壹戶壹宅?原則,然而不少農戶可基於繼承或接受贈與等原因獲得多處宅基地,?壹戶多宅?現象較為普遍。壹些農戶甚至超出標準面積建房,建造新房卻不拆除舊房,或未經審批違法占地建房。據調查,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鐵爐街道下轄的劉村,僅375戶農戶,但宅基地卻多達500處,閑置宅基地96處,其中,無房空宅基56處,超過30%的農戶存在壹戶多宅現象。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此類現象,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宅基地閑置率有可能進壹步攀升。默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隱性流轉只是權宜之計,且隱性流轉的不規範會導致宅基地價格降低,損害農民利益,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要從根本上規制宅基地的隱性流轉,應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況,農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無償與有償兩種方式。出於公益事業建設、鄉(鎮)村公***設施建設和舊村改造的需要占用農民宅基地的,不涉及農民主觀意願,為單方行政行為,適用各地農業用地征收補償標準,此處不再贅述。
(壹)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無償退出
《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無償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規定的?壹戶多宅?或超出標準建房的;自批準建房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非法轉讓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筆者增加壹種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第壹種情形下應鼓勵村民主動退出,違法占用的宅基地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給予適當補償,面積超標且超標部分房屋滅失的不在補償之列。後三種情形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直接無償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有償退出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有償退出的前提是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但是我國目前的現狀是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村集體大多沒有相關資金來源。 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應以?誰投資,誰受益,誰受益,誰投資?為原則,以國家財政撥款為基數,鼓勵村辦經濟和集體組織成員加入,在土地收益實現的情況下,按照基金份額分配收益。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農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讓其自願退出原本無償取得、擁有無期限使用權的宅基地,應積極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勵補償機制,包括制訂符合市場行情的補償標準,擴大補償範圍,探索賠償金的發放方式和建立城鄉壹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等。
除貨幣化補償外,廣東、重慶、天津等地已經開始試點?宅基地換房?,即農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壹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這種以宅基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的方法看似美好,卻存在不少現實問題。由於小城鎮住宅建設成本較大,這種置換必須成規模、大面積進行,集體成員內部意見不壹致時,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難以保障。遷入小城鎮也為日後從事農業生產帶來不便,在以傳統粗放型耕作為主的農村,?宅基地換房?模式難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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