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財產報告的期限、報告財產的範圍和期限、補充報告財產的條件和期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報告被廣泛使用。根據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壹項任務,壹般都要向上級寫壹份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和今後的工作思路,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
報告的特點:
1,內容的可報道性。所有報告都是下級向上級或業務主管部門做的,以便上級掌握基本情況,及時指導工作;
2.語言的陳述性。即陳述事情,而不是像請示壹樣用命令式、請求式的方法;
3.單向書寫。報告是下級機關寫給上級機關的,為上級機關的宏觀領導提供依據。壹般不需要權威部門批準,屬於單向書寫;
4.事後寫的。大部分報告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後向上級報告的,是事後或事中寫的;
5.雙向交流。報告雖然不需要審批,但它是下級獲得上級支持和指導的橋梁。同時,上級部門也可以通過報告獲取信息、了解情況,報告成為上級部門決策指導和協調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把財產順序報給誰,怎麽報。
法律意見書的執行範圍:(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發出財產報告裁定。申報財產令應當載明申報財產的範圍、申報財產的期限、拒報或者謊報的法律後果等內容。第三十二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 (壹)收入、銀行存款、現金和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至現在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告變化情況。被執行人在申報期間履行了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申報程序。第三十三條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後財產發生變化,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補充報告。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請求查詢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執行人應當對被執行人的查詢財產保密。第三十五條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第三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裁決。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出境。被執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出境。第三十八條出境限制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出境限制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措施。第三十九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被執行人申請,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布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信息。媒體公布的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申請在媒體上公布的,應當預交相關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三。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多久會給答復?
法院收到申請材料後會立案。案件進展可在立案庭查詢。只要判決生效,就會立案。立案後,應指派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如有財產,將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然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手續,壹般兩個月左右即可完成。沒有財產的也會及時通知申請人。立案後,申請人可隨時聯系執行法官查詢案件進展,配合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使案件盡快結案。法官查詢的財產範圍有限,查不到就會中止執行,財產線索也不會很主動地去調查。申請人還應隨時關註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執行法官。
4.檢察院回復申訴需要多長時間?
檢察院必須在收到刑事申訴後30天內作出答復通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或者不被追訴人不服認罪悔罪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投訴的,應當提交書面投訴,說明投訴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