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使用傳票時,必須嚴格把握傳票的條件。
傳票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傳喚而不到案;
二是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可能影響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未被傳喚或者收到傳票,或者雖已被傳喚,但因突發原因,如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疾病等不能到場的,不應當采取強制傳喚的方式。
逮捕傳票只是為了讓嫌疑人出庭接受訊問。使用約束時必須小心。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強制到案時沒有反抗,就不會使用束縛。使用約束的人,壹旦嫌疑人到案,就不會繼續使用約束。
2.對於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地點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的市、縣的公安局、派出所、基層組織和單位,不允許去其他省、市、縣。
3.傳喚或者強制送達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證明文件包括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傳喚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確認書。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依法傳喚當事人,具體傳喚方式取決於此時適用什麽程序審理案件。如果建議程序,傳喚方式壹般為口頭傳喚,但如果通過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則需要傳喚當事人。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
1.申請。判決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4.通知被執行人;
5.實施強制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累計交納:1,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繳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繳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