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其他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